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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94 股票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7】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5-05-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抄送给公司关于对相关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 6号])、《关于对邱丽娟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2015] 3号)、《关于对林超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 4号)及《关于对王汉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 5号)。 一、《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 6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顾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3年末,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1,518万元,2014年3月末、6月末和9月末,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分别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6,358万元、7,158万元和15,118万元。在2015年1月28日前,公司均未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进行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邱丽娟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2015] 3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顾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3年末,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1,518万元,2014年3月末、6月末和9月末,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分别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6,358万元、7,158万元和15,118万元。在2015年1月28日前,公司均未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进行及时披露。顾地科技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邱丽娟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相关责任人员及知情人询问笔录、顾地科技自查说明、广东顾地情况说明、占用资金转出款项凭证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邱丽娟(身份证号:440623************)为不适当人选,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林超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 4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顾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3年末,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1,518万元,2014年3月末、6月末和9月末,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分别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6,358万元、7,158万元和15,118万元。在2015年1月28日前,公司均未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进行及时披露。 作为顾地科技董事长,你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王汉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 5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顾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3年末,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1,518万元,2014年3月末、6月末和9月末,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分别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6,358万元、7,158万元和15,118万元。在2015年1月28日前,公司均未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进行及时披露。 作为顾地科技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 1、公司已于2015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整改报告》,并于2015年3月30日进行了披露。同时,公司将上述整改报告呈报湖北证监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2、公司在查明上述事实后,广东顾地积极筹措资金,向上市公司归还所占用资金本息,截止2015年1月28日已全额归还公司全部占用资金本息共计 16,451 万元。公司已于2015年1月29日披露了以上事项。 3、公司董事邱丽娟因个人原因,已于2015年3月27日主动提出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公司已于2015年3月30日披露了以上事项。 4、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同时,将以该事件为契机,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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