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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5[034]TitlePh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6-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3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人民币0.01235元、0.0117元、0.010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0.0117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星期四)

  ●除息日: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一、 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5年4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以现金的方式派发股利 61,371,984元(按公司2014年底全部已发行股份 4,720,921,809 股计算,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13元(含税),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口径当期实现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65%)。

  (四)扣税说明(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本公司将先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23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投资者("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17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3元。

  三、 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星期四)

  (二) 除息日: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电话:0755-88237361 021-63217396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九号三楼办公室

  邮编:200002

  七、备查文件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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