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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200160 证券简称:南江B 公告编号:2015-032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不涉及发行股份。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代码:200160,证券简称:南江B)已于2015年1月23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于2015年1月30日、2月6日、2月13日、2月27日、3月6日、3月13日、3月20日、3月27日、4月3日、4月11日、4月18日、4月25日、5月5日、5月12日、5月19日和5月26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详见当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编号为2015-001、2015-003、2015-004、2015-005、2015-006、2015-007、2015-008、2015-010、2015-011、2015-012、2015-013、2015-016、2015-017、2015-025、2015-027、2015-028、2015-030的公告)。 目前上述相关事项仍在筹划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待公司刊登相关公告后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日
证券代码:200160 证券简称:南江B 公告编号:2015-033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2013调查通字16号),因原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大路")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2013年5月15日《香港商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2015年6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11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承德大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 2010年12月,承德大路的全资子公司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益达公司")购买承德县财政信用发展公司持有的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大路的前身)涉案机器设备及工商银行承德县支行抵押设备,之后荣益达公司转手以1.3亿元卖出该设备及资产。对于上述重大事项,承德大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 荣益达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12月,在2010年和2011年年度报告中,承德大路均未披露涉案的荣益达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1年11月3日,涉案资产受让方李某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荣益达公司和承德大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荣益达公司和承德大路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万元。2011年12月5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荣益达公司下达起诉通知书。2011年12月12日,荣益达公司向李某提起民事反诉。 李某诉承德大路及荣益达公司侵权纠纷案,标的额达1500万元,占承德大路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60.84%。承德大路直至2012年4月份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1、对承德大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陈荣、阎启忠、王安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3、对陈杰、刘维、李敏给予警告。 二、公司的说明 1. 公司诚恳的向投资者致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1号)中所记载的应受处罚的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均已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 3、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按照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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