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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5-58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6月1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15:00-2015年6月1日15:00。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15:00至2015年6月1日15: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关锡友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箹一五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230,797,5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51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23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1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以累积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赵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682,54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5%。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同意 124,8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04%。 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672,84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5%。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同意115,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7.9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吴梦来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箹一五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5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7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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