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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5-044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6-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4月1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总股本279,940,202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2、扣税说明: 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8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19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5日,除息日为:2015年6月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6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3、若投资者在除息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现金红利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0楼 联系人:宋晓萌 联系电话:028-68539558 传真:028-68539800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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