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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015年修订)

2015-06-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4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保本周期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9)本基金依据本条第(8)款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担保人具体情况及《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合同做相应的修订;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保本与保证

  (一)保本

  1、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

  (1)保本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指本基金管理人对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4)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5)对于上述1)至4)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本基金、或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4)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2)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2)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3)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的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别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指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

  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申购(含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0.5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3)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之一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对应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相对应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基金管理人应该支付给担保人在担保人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三)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高新投”)

  2、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3、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4、法定代表人

  陶军

  5、成立日期

  1994年12月29日,成立满三年以上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22亿元人民币,不低于10亿元

  8、经营范围

  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9、其他: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一1994年12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核心业务:保证担保、融资担保、创业投资;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高新投”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45.4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31.89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247亿元人民币,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暂未对保本基金提供过担保,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五)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周期到期时,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于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到期选择期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后的保本到期选择期及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到期选择期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下述3中的到期选择。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的选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可以有如下选择方式: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3)继续持有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4)持有转型后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如下方式进行选择:

  1)选择赎回本基金份额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可按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提出申请;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

  A、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继续持有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

  B、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持有转型后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

  (3)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方式的相关费用

  1)对于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赎回费用为零;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但需支付转换申购补差费(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下一保本周期,或者转入转型后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2)对于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回费率结构支付相应的赎回费用;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则按照本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转换的费率规定支付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换申购补差费(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一保本周期,或者转入转型后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4、过渡期申购期与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期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是否设立过渡期申购期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规模而定:

  A、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B、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将对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同时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2)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3)过渡期申购期为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次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过渡期申购期的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告为准;

  4)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赎回、转换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于过渡期将基金份额自当期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进行过渡期申购、将基金份额在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过渡期申购的费率按保本周期内申购费率执行;

  4)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的情形

  过渡期申购期内,若某一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接近或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

  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采用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进行如下处理:

  当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当在过渡期申购期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对于当日提交的过渡期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如下方式予以确认,确保过渡期申购期的基金份额规模不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当日净申购份额=当日申购份额+当日申请转换入份额

  超额申购比例=(过渡期规模上限-前一日基金总份额-当日转换入总份额)/当日净申购份额

  投资者申购确认份额=投资者申购份额×超额申购比例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基金相关业务操作

  (1)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除不可变现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以现金形式存续(不可变现的资产指该时间区间内不可交易的基金资产)。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办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或默认选择业务。

  (3)对于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出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每日公布净值。

  (下转B3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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