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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5-025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于2015年6月1日下午16:00在公司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宁远喜先生召集、主持。会议应出席持有人25人,实际出席23人,代表份额46,265,696份,占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80.66%。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2015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会持有人审议,全体持有人以签字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选举宁远喜、刘沣、丁珍珍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同意份额46,265,696份,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份额的100%;反对份0份;弃权份额0份。 二、授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同意份额46,265,696份,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份额的100%;反对份0份;弃权份额0份。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5-02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厅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宁远喜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561,811,9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5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22,840,9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28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38,970,9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7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552,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18%;反对4,25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55,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477%;反对4,259,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552,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18%;反对4,252,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68%;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5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474%;反对4,252,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334%;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546,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08%;反对4,250,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66%;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9,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338%;反对4,250,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294%;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锡海、李家伟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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