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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升华拜克 编号:2015-037 债券代码:122254 债券简称:12拜克01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5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为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5日 除息日:2015年6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405,549,24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0,832,387.20元。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2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5年6月5日 2、除息日: 2015年6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6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德清丰华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地 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长虹中街333号(德清县科技创业园内) 联系电话:0572-8402738 传 真:0572-8089511 七、报备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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