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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B股 编号:临2015-025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外高桥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6月2日(星期二)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全票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同意增补冯正权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同意增补高天乐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经本次增补,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冯正权(主任委员)、姚忠、瞿承康、高天乐、李志强; 提名委员会:李志强(主任委员)、施伟民、高天乐、冯正权;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舒榕斌(主任委员)、施伟民、李云章、高天乐、李志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高天乐(主任委员)、舒榕斌、姚忠、李志强、冯正权;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日
股票代码:001896 股票简称:豫能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5-28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6月1日,公司收到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送达的《关于更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因银河证券原委派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温军婴先生离职,银河证券另行委派王飞先生接替温军婴先生对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豫能控股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李雪斌先生和王飞先生。 特此公告。 附:王飞先生简历 王飞,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自2007年加入中国银河证券以来,具有8年的证券发行及并购重组工作经验,负责或参与了多项并购重组及发行融资工作。在发行融资方面,参与完成了长源电力非公开发行、白云机场非公开发行、芜湖港非公开发行、豫能控股非公开发行、金鸿能源非公开发行等多个项目再融资;在并购重组方面,参与完成了芜湖港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的重组工作。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5-30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就本公司子公司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温泉公司)与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四川省技术贸易中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见2014年6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成执字第1073-3号。该裁定书载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大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雅安温泉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大地公司持有的雅安温泉公司26.087%的股份。 2、冻结被执行人大地公司持有的四川周公山热地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50%的股份。 3、查封被执行人大地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温泉开发区158.3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雨(2003)字第3392、3393号]。 查封期限从2015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止。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603006 证券简称:联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7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4月21日起停牌。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上述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5月6日公司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6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停牌期间,本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一、重组框架介绍 (一)主要交易对方 目前初步确定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交易方式 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三)标的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所处行业为物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工作进展情况 (一)停牌期间,公司及有关各方就本次重组交易事项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但尚未与交易对方签订意向协议; (二)相关尽职调查和审计评估工作有序开展,截至目前,中介机构正深入开展对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尽职调查、评估和审计工作,公司及有关各方对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仍在进一步沟通中; (三)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说明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尚未最终完成,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四、申请继续停牌时间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3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33 证券简称:金杯电工 公告编号:2015-031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15年5月29日、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经与本公司经营层、董事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相关问题进行核实,现将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5、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已于2015年4月21日披露了《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其中对2015年1-6月业绩预计为:2015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0-30%,2015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982.43万元-5,177.16万元。目前,公司实际情况与业绩预告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5-03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5年5月8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0,2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47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1】;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1: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7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10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2015年6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6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五、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 2、咨询联系人:何良军、陶波 3、咨询电话:0532-88056092 4、传真电话:0532-82292646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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