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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海参 公告编号:2015—024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06月0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刘德群先生于2015年06月0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9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5%。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刘德群 | 大宗交易 | 2015年06月01日 | 14.40元/股 | 900 | 0.95 |
合 计 | - | - | 900 | 0.95 |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起至今,除本次减持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为3,84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于2015年05月18日和05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刘德群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为4,74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8%。
2.股东累计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刘德群 | 大宗交易 | 2015年05月15日 | 11.70元/股 | 540 | 0.57 |
大宗交易 | 2015年05月15日 | 11.70元/股 | 300 | 0.32 | |
大宗交易 | 2015年05月15日 | 11.70元/股 | 300 | 0.32 | |
大宗交易 | 2015年05月15日 | 11.70元/股 | 200 | 0.21 | |
大宗交易 | 2015年05月27日 | 14.22元/股 | 1,320 | 1.39 | |
大宗交易 | 2015年05月27日 | 14.22元/股 | 680 | 0.71 | |
大宗交易 | 2015年05月27日 | 14.22元/股 | 500 | 0.53 | |
大宗交易 | 2015年06月01日 | 14.40元/股 | 900 | 0.95 | |
合 计 | - | - | 4,740 | 4.98 |
3.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刘德群 | 合计持有股份 | 35,160 | 36.95 | 34,260 | 36.0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5,910 | 6.21 | 5,010 | 5.27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9,250 | 30.74 | 29,250 | 30.74 |
(注:本公告中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刘德群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若仍然出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离职满半年后12个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0%。
②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2012年7月13日,因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登记结婚,刘德群先生、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刘德群先生增持了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份。此次增持完成后,一致性行动人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股份减持。
刘德群先生均履行了所作承诺,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3.本次减持完成后,其所持有公司股票34,26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前,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详见公司于2015年05月0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5.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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