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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6-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5版)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A类AA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专业的服务能力。招商证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58个城市设有超过100家营业部,同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二)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平均具备7年以上的证券基金后台运营或结算托管工作经验,其中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硕士研究生占比达到7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共托管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2012年10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容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最终裁量权。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66222861

  联系人:祁琳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2、场外销售机构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陈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1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62020088-8802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408-8009

  传真:010-65980408-8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岳倩倩

  电话:010-8565057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9)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457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 张立新

  电话:010-58276999

  传真:010-58276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5ilicai.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25层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辜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29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63号)注册进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4、募集场所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5、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三、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中心不设交易级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或交易级差。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4、基金份额的认购方式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本金)退还投资者,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1)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是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及前端收费模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①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

  ■

  注:M为认购金额。

  ②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

  ■

  注:M为认购金额。

  (3)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4)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②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1: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24%,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24%) = 99,760.57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760.57 = 239.43元

  认购份额 = 99,760.57/1.00 = 99,760.57份

  利息折算份额=25/1.00=25.00份

  认购份额总额=25.00+99,760.57=99,785.57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5元,则其可得到99,785.57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例2: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8%) = 99,206.35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206.35 = 793.65元

  认购份额 = 99,206.35/1.00 = 99,206.35份

  利息折算份额=32/1.00=32.00份

  认购份额总额=32.00+99,206.35=99,238.3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2元,则其可得到99,238.35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②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③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计算

  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国寿养老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国寿养老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元,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800.00=100,8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30/1.00=3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30=100,030份

  经确认的国寿养老A份额=经确认的国寿养老B份额=100,030×0.5=50,015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80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100,03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50,015份。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 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寿养老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寿养老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寿养老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

  根据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国寿养老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国寿养老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寿养老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国寿养老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国寿养老份额。场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国寿养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合并为场内国寿养老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因折算而新增的国寿养老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国寿养老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国寿养老A份额为预期风险低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国寿养老A份额的本金及国寿养老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国寿养老B份额为预期风险高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国寿养老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国寿养老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国寿养老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期折算的情形)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国寿养老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 国寿养老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国寿养老A份额的本金及国寿养老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国寿养老B份额的净资产。国寿养老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照国寿养老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国寿养老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国寿养老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国寿养老A份额和1份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寿养老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寿养老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3、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日的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交易。

  国寿养老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国寿养老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对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一部分 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寿养老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国寿养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特指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中心)申购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份额,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不设交易级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或交易级差。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国寿养老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国寿养老份额时,每次对国寿养老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国寿养老份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场外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①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

  ■

  注:M为申购金额。

  ②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

  注:M为申购金额。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注:N为持有期限,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0%。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国寿养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30%) = 99,700.90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700.90= 299.10元

  申购份额 =99,700.90/1.137 = 87,687.69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国寿养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87,687.69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例2: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00%) = 99,009.90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009.90 = 990.10元

  申购份额 =99,009.90 /1.137 = 87,079.9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国寿养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87,079.95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例 3: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万元场内申购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费率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00%) = 99,009.90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009.90 = 990.10元

  申购份额 =99,009.90 /1.137= 87079.95份=87,079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 =0.95×1.137=1.08元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内申购国寿养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87,079份的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费用为990.10元,退款金额为1.08元。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国寿养老份额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的净赎回金额均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场外赎回国寿养老份额10万份,持有时间为1.5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0×1.250=125,000.00 元

  赎回费用 = 125,000.00×0.25%=312.50元

  净赎回金额 = 125,000.00-312.50=124,687.50 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国寿养老份额10万份,持有时间为1.5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687.50元。

  例2:某投资者场内赎回国寿养老份额10万份,对应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0×1.250=125,000.00 元

  赎回费用 = 125,000.00×0.50%=625.00元

  净赎回金额 = 125,000.00-625.00=124,375.00 元

  即:投资者场内赎回国寿养老份额10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375.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寿养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寿养老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国寿养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寿养老份额场内赎回或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基金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或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国寿养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五、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寿养老份额与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国寿养老A份额与1份国寿养老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国寿养老A份额与1份国寿养老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国寿养老份额的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国寿养老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4、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理分拆或合并。

  5、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跟踪调整,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整措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情况适时配置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

  (1)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养老产业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寿养老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寿养老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下转B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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