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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15-033

  A 股代码:601390 H 股代码: 00390 公告编号:2015-033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8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8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8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41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02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0日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5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本公司股本总数21,299,900,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8元(含税),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4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02元。本次利润分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61,392,200元。

  4.扣税情况

  (1)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本次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41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0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8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周二)

  2.除息日:2015年6月10日(周三)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0日(周三)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A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www.crec.cn)网站的《关于代扣代缴2014年度末期股息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暂停H股股份过户登记》。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878061

  传真:010-5187841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 号中国中铁广场A 座

  邮编:100039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15-034

  A 股代码:601390 H 股代码: 00390 公告编号:2015-034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

  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正式文件后另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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