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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编号:临2015-039号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6月3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31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董事4名,参加通讯表决的董事3名。公司部分监事会成员与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 同意增补刘效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特此公告。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编号:临2015-038号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所有议案均全部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6月3日在杭州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润和信雅达创意中心1号楼2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5,439,83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3944%。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5,403,7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8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会议由赵辉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表决结果:同意355,439,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单独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25,941,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授权董事长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上述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355,439,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单独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25,941,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具体内容如下: 1、注册总额:同意注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 2、发行金额及期限: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可多次发行,首次发行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单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为1年。 3、资金用途: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或其他规定用途等。 4、决议的有效期限: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限内持续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55,439,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单独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25,941,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增补刘效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5,439,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单独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25,941,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报酬的议案》。同意董事长报酬为每年66.4万元(含税)人民币。 表决结果:同意355,439,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单独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25,941,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注册地址迁至"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中信城枫丹白露一期3栋906室"。 表决结果:同意355,439,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单独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25,941,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相应修改条款对照如下: 原: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727号中银大厦A座1701室 邮政编码:130061 现: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中信城枫丹白露一期3栋906室 邮政编码:130061 表决结果:同意355,439,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单独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25,941,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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