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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5-038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3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兆投资”)的通知,中兆投资于2015年6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8906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 本次减持前中兆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204842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9.22%。本次减持后中兆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314162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4.22%,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中兆投资已根据有关要求,就本次权益变动情况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由本公司代为公告。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日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商业城 股票代码:60030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张静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43,141,624股,占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4.22%。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3,141,624股。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商业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本报告书: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减持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39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静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301102848686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279394149 企业类型:私营企业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不含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限制和禁止的项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资产管理;物业管理(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3,141,6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2%。持股情况见下图: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业务需要进行此次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决定是否未来12个月内在合适的市场时机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继续减持该公司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拥有人减持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商业城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为:2015年6月3日。 (二)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6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卖出商业城股票8,906,803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商业城总股本的5.00%。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第四节中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6月2日未买卖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日期:2015年6月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签署日期:2015年6月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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