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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5-037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3日(星期三)下午13:00。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日15:00 至2015年6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区幸福路8号豪普大厦217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 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锋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5人,代表股份总数233,128,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785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不属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均非关联股东,无回避表决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222,901,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5136%;其中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621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0人,代表股份10,226,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1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23,568,0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3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341,6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0,226,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1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张军和李宗峰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3、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特别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128,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68,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128,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68,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128,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68,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张军和李宗峰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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