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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8 证券简称:常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0TitlePh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2015-06-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4月1日,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北明伟业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69号)文件,核准公司向北明控股、万峰嘉华、万峰嘉晔等47名股东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本次重组交易标的、交易对方、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本次重组交易标的、交易对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重组前,常山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了从根本上避免与重组后的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消除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的可能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常山集团陈述及承诺如下:

  “1、常山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常山股份或北明软件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常山股份或北明软件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承诺,为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3、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及其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4、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来拟从事的业务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本公司承诺届时以适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相关企业股权或终止上述业务运营)解决;

  5、本公司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6、本公司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次重组完成后,北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为了从根本上避免与重组后的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消除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的可能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北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锋、应华江、朱星铭、朱勇涛陈述及承诺如下:

  “1、除投资北明软件外,本企业/本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常山股份或北明软件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常山股份或北明软件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企业/本人承诺,为避免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3、本企业/本人承诺,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企业/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4、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来拟从事的业务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以适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相关企业股权或终止上述业务运营)解决;

  5、本企业/本人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6、本企业/本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本企业/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本承诺函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重组前,常山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了维持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常山集团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其关联自然人、关联企业、关联法人(以下统称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具体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完全独立;

  3、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常山股份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避免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山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为了维持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北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锋、应华江、朱星铭、朱勇涛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企业/本人及其关联自然人、关联企业、关联法人(以下统称为“本企业/本人及其关联方”,具体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企业/本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完全独立;

  3、本企业/本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企业/本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企业/本人及其关联方。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本人及其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企业/本人及其关联方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企业/本人及其关联方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常山股份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企业/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企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避免本企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山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重组前,常山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常山集团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常山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公司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关联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北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锋、应华江、朱星铭、朱勇涛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企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常山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本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企业/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企业/本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企业/本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本企业/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本承诺函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4、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锁定期及上市安排

  1)北明控股、万峰嘉晔、万峰嘉华、李锋、应华江、严道平、王良科、何长青、缪雷、赵娜娜、黄万勤、冷冰、朱勇涛、朱星铭、贺利群、耿欣燕、徐慧、易鸣、许丹宇的股份锁定及股份解锁安排

  北明控股、万峰嘉晔、万峰嘉华、李锋、应华江、严道平、王良科、何长青、缪雷、赵娜娜、黄万勤、冷冰、朱勇涛、朱星铭、贺利群、耿欣燕、徐慧、易鸣、许丹宇承诺: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束时,其认购的对价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且依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利润补偿义务之前不得转让;如发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股份补偿事宜,则可按该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转让。

  2)广发信德、合赢成长、西域至尚、周水江的股份锁定及股份解锁安排

  广发信德、合赢成长、西域至尚、周水江承诺: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束时,其认购的对价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其余24名自然人股东的股份锁定及股份解锁安排

  剩余24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束时,其认购的对价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依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第一年利润补偿义务之前不得转让;如发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股份补偿事宜,则可按该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转让。在此基础上,为保障业绩承诺责任的实施,该24名自然人所持股份应按如下次序分批解除锁定:

  A、第一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且履行其对应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20%;

  B、第二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24个月届满且履行其对应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30%;

  C、第三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剩余50%。

  (2)非公开发行股票配套融资发行股票锁定期及上市安排

  本次向配套融资认购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

  根据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补偿方承诺北明软件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指在每一承诺年度,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北明软件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已经扣除业绩超额完成奖励的影响,下同)不低于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据。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预测净利润分别为14,233.00 万元、17,002.00万元、21,102.00万元。如果本次交易未能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年度相应顺延至下一年度,相应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额参照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4]第1033号《评估报告》确定,2017年预测净利润为25,377.00万元。上述预测净利润主要依据本次评估机构出具的北明软件母公司及采取收益法评估的子公司收益法预测净利润额相加所得,其中涉及少数股东权益比例的子公司已扣除该部分影响。同时,根据大信所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4]第1-00729号《审核报告》,标的公司2014年及2015年预测合并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3,849.53万元、16,431.39万元,本次交易补偿方承诺对应年度的净利润高于上述预测净利润,为双方协商结果,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年度内每一个承诺年度结束后北明软件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该专项审核意见与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以确定承诺年度内北明软件的实际净利润数据。在每个承诺年度,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对北明软件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与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

  如果北明软件在承诺年度实现的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补偿方应就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的部分(以下简称“利润差额”)对公司进行补偿。补偿原则为:补偿方可以选择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本公司股份(即公司有权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补偿股份)和/或现金进行补偿;补偿方项下各认购人承担利润补偿义务的比例为:除北明控股外其余补偿方按照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公司股份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认购股份总数的比例予以补偿,广发信德、合赢成长、西域至尚、周水江不参与本次交易承诺利润的补偿,其相应的利润补偿责任由北明控股承担,北明控股按照其自身以及广发信德、合赢成长、西域至尚、周水江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公司股份总数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认购股份总数的比例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每年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应补偿股份总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总和×(交易价格总额÷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已补偿现金金额÷发行价格)。

  (2)补偿方中各认购方可以自主选择支付现金、偿还股份、支付现金加偿还股份等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①补偿方中各认购方全部选择以股份方式补偿的,每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即为按上述(1)计算的每年应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方项下各单一认购方每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按上述(1)计算的每年应补偿股份总数×该认购方承担利润补偿义务的比例。

  ②补偿方中各认购方全部选择以现金方式补偿的,每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按上述(1)计算的每年应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补偿方项下各单一认购方每年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按上述①计算的补偿方项下各单一认购方每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③补偿方中各认购方选择以支付现金加偿还股份的方式进行补偿的,每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即为补偿方中各认购方按下述公式分别计算的其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的总和及现金金额的总和:

  a. 补偿方中各单一认购方每年确定补偿的股份数量=按上述①计算的该单一认购方每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该认购方确定的股份补偿比例;

  b. 补偿方中各单一认购方每年确定补偿的现金金额=(按上述①计算的该单一认购方每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按上述 a 计算的该单一认购方每年确定补偿的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时,如果各年度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如果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红,则补偿方当年度应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相应返还公司,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如果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每年应补偿股份总数相应调整为:每年应补偿股份总数(调整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总和×(交易价格总额÷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已补偿现金金额÷发行价格)]×(1+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年度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额,补偿方应另行以其在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对公司进行补偿,另需补偿股份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现金金额)÷本次发行价格-承诺年度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承诺年度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6、关于或有事项的承诺函

  作为北明软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北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锋、应华江、朱星铭、朱勇涛就北明软件下述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北明软件及其子公司部分房屋租赁出租方未能提供租赁房屋权属证书或出租方有权出租的相关文件。如北明软件及其下属公司房产租赁存在的瑕疵给北明软件及其下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本企业/本人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2、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北明软件通过应收账款保理或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本企业/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交中国证监会重组委会议审核前,解除届时仍在执行的应收账款保理或质押合同。如因上述应收账款保理或质押给北明软件或常山股份造成任何损失,本企业/本人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如因交易完成前北明软件及其下属公司已经存在的事件或状态导致北明软件或其下属公司出现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费及其他责任或损失而给常山股份、北明软件造成任何损失,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该等损失,在常山股份或北明软件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北明软件进行赔偿或补偿,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常山股份、北明软件及其下属公司的追索权,保证不使常山股份、北明软件及其下属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承诺函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本人愿意就前述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关于资金、资产占用的承诺

  作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本次交易对方(北明软件47名股东)承诺如下:

  “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本企业/本人(含本企业/本人关联方,下同)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常山股份(含子公司,下同)、北明软件(含子公司,下同)资金、资产的情形。本企业/本人未来亦不会非经营性占用常山股份、北明软件资金、资产。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常山股份或者北明软件造成损失,自常山股份或者北明软件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常山股份或者北明软件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本人通过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占用、占有常山股份或北明软件资产造成的损失,或是本企业/本人通过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常山股份与本企业/本人的关联交易不公允造成的损失,或者是其他因为本企业/本人非经营性占用常山股份或者北明软件资金、资产造成的损失,及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被监管部门处罚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本承诺函自签署日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常山股份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8、关于注入资产权属的承诺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对方(北明软件47名股东)承诺:

  “北明软件的注册资本已出资到位,本企业/本人已履行了北明软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义务,依法拥有北明软件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北明软件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与其他法律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及争议。

  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北明软件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权利限制情形,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本企业/本人同意并承诺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生效并最终进行交割时将北明软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同时向常山股份转让所持有的北明软件100%股权,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北明软件股权过户或者转移给常山股份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本承诺函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本人愿意就前述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9、关于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分别承诺:

  “一、本企业/本人已向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常山股份”)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本人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企业/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常山股份披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常山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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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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