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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372 证券简称:中航电子 公告编号:2015 - 012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25日 9点3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9号楼2005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25日 至2015年6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2已在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3 — 议案12已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3月31日的《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议案13已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6月5日的《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8、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航空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2015年6月24日9:00—11:30,及13:0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20号楼第八层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 4、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以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方式。 2、参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并提前30分钟到会场办理手续。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20号楼第八层 证券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58355270 传 真:010-58355275 邮 编:100028 联系人: 孙洪伟、蔡昌滨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72 证券简称:中航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 — 010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 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四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15年5月25日以直接送达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4日中午12时。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因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评议,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参与央企审计监督,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更换2015年度审计机构,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费用为人民币117万元。(见同日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上述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与会董事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二、关于审议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6月25日上午9:30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见同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议案,与会董事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0372 证券简称:中航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 — 011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公司的年审机构,受聘期间,致同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职,保证了公司审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现因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评议,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参与央企审计监督,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更换2015年度审计机构,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17万元。 公司就该事项已事先与致同进行了沟通,并取得了理解。公司董事会对致同团队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努力表示感谢。 1981年,安永华明成为首批获准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的国际专业服务机构之一,2012年8月,安永华明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设立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批复》(财会函[2012]35号),由一家中外合作事务所转制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H股审计、证券、期货等相关资质证书,并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参与央企审计监督项目。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同意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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