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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004 股票简称:白云机场 公告编号:2015-024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现金红利0.29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不同,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派现金红利0.275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派现金红利0.261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1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4月22日的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201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1,15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9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分配股利33,350万元。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扣税后实际派发红利为每股0.275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61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1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9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5 年6 月1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0-36063595 七、备查文件目录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5-04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2015年6月3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协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计划向渤海银行申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 ①被担保人名称: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②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实际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自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公告日为光谷环保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次担保),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56,193.83万元(含本次担保)。 ③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④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8,473.33万元(含本次担保)。 ⑤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2、本笔授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一、担保合同签署情况 2015年6月3日,公司与渤海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协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计划向渤海银行申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协议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5年3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其中审议通过了:同意公司对光谷环保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7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公告编号:临 2015-016)。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15年4月21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3月31日、4月22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 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与 咨询、开发产品的销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 截止2015年3月31日,总资产89,485.44万元,负债合计57,326.71万元,所有者权益32,158.73万元。 2、机构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 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9号伟业国际(庭瑞大厦) 负责人:于际海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四、保证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标的情况: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包含流动资金贷款额度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额度5,000万元。 2、协议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3、协议双方: 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4、协议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五、本笔授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银行贷款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 2、本笔授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产生的风险:新增贷款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六、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更好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同意公司对光谷环保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70,000万元。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该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意见:公司2015年年度以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贷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各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5 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七、累计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78,473.33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51.7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协议; 4、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5-024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14日起停牌,并于2015年5月20日进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程序。 一、本次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背景、原因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为了拓展公司业务范围,满足公司新材料发展战略的需要,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争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 1、交易对方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帆鑫富",证券代码"002019")。 2、交易方式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标的资产 亿帆鑫富全资子公司湖州鑫富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及亿帆鑫富拥有的位于临安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与房产。 二、公司在推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推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做的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组织中介机构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进行多次论证并开展了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并与交易对方就交易条件进行多次磋商谈判。 (二)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披露了《福斯特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16)并开始停牌;于2015年5月20日披露了《福斯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开始进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6月3日分别披露了《福斯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22、2015-023)。停牌期间,公司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终止筹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原因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资产范围较广,交易双方短期内无法就交易细节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综合考虑本次收购情况及面临的风险等因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尚不成熟,继续推进将面临不确定因素。从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经慎重考虑,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四、承诺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承诺在披露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根据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约定,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不涉及本公司和交易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二)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对本公司现有的资产和业务不存在不利影响。 (三)未来,公司将继续贯彻开拓新材料领域的发展战略,积极完善产业布局,培育持续增长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股票复牌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5日开始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对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给各位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703 证券简称:浙江世宝 公告编码:2015-034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世宝"或"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A股(证券代码:002703,证券简称:浙江世宝)股票自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开市起停牌,详情可参见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停牌公告。 因相关事项仍在筹划中,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A股股票自2015年6月5日(星期五)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申请复牌。 特此公告。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551 证券简称:尚荣医疗 公告编号:2015-063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1390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5-034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15年4月9日发布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013),公司原承诺争取于2015年6月8日前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现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8日起继续停牌。公司承诺争取于2015年7月8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司股票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后恢复交易。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公司目前正与拟重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商讨和论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在筹划阶段,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交易事项以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方案为准。 二、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做的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积极与拟重组方及相关中介机构沟通、协调重组有关事项,组织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方对重组方案进行论证和协商;同时,公司按照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三、延期复牌的原因 由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程序复杂,交易方案涉及的相关问题仍需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公司难以按原计划于2015年6月8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8日起继续停牌。 四、承诺事项 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会议审议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且公司未另行提出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公司将发布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并且公司股票复牌;同时,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五、必要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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