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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洪涛股份(证券代码:002325) 和万泽股份(证券代码:000534)分别于2015年6月3日和2015年4月14日起停牌。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下发的[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下发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及本公司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托管行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6月5日起,对旗下基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该股票的估值进行调整,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该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本公司将恢复按市价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6日

  

  关于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6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次暂停仅暂停本基金所有金额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不暂停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 本基金取消或调整上述申购、转换转入业务限制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3)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项: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6日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聚利A份额折算和申购、赎回结果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6月2日在指定媒体及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发布了《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折算方案公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期间聚利B份额(000633)风险提示公告》及《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设定的公告》。2015年6月3日为聚利A份额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该日办理聚利A份额的赎回业务,2015年6月4日为聚利A份额的第二个申购开放日及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管理人在该日办理聚利A份额的申购和折算业务,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结果

  2015年6月4日,折算前,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393425元,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折算方案公告》的规定,据此计算的聚利A份额的折算比例为1.02393425;折算后,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1份聚利A份额相应增加至1.02393425份。折算前,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37,240,100.75份,折算后,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52,491,964.63份。聚利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份额以聚利A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5年6月8日起(含该日)可在销售机构查询其原持有的聚利A份额的折算结果。

  二、本次聚利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的确认结果

  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的规定,在每一个聚利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2015年6月3日,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4元,聚利A份额赎回总份额为615,475,071.02份,2015年6月4日,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聚利A份额申购总份额为610,853,160.00 份,聚利B份额的份额数为551,697,637.53份。

  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聚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即1,287,294,487.57份,下同)。在每一个聚利A份额的开放期,本基金以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聚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对于聚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对聚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聚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则根据经确认后的聚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聚利B份额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经本公司统计,2015年6月3日,聚利A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为615,475,071.02份,2015年6月4日,聚利A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总金额为610,853,160.00元。本次聚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经确认后,聚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将小于7/3倍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为此,基金管理人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予以成交确认。

  聚利A份额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已于2015年6月4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及2015年6月5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自2015年6月5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本次赎回的成交情况。自2015年6月8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本次申购的成交情况。若投资者申请赎回聚利A份额在经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其剩余持有的聚利A份额低于10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下一工作日对其持有的剩余份额执行强制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2015年6月5日前(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本次聚利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为 1,815,042,762.16份,其中,聚利A份额总份额为 1,263,345,124.63份,聚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未发生变化,仍为551,697,637.53 份,聚利A份额与聚利B份额的份额配比为2.28:1。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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