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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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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了《鹏华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说明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且对基金净值影响超过0.25%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按照"指数收益法"估值确定。

  2015年4月15日,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焦作万方"(股票代码000612)停牌,本公司依据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6月5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该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焦作万方" 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日起,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登陆我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或查阅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6日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下发的[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5月20日下发的[2013]13号《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及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基金持有已停牌股票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相应股票应参考应用上述有关规定中的行业估值指数确定其公允价值。

  我公司旗下南方产业活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盛元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中南重工(股票代码002445)自2015年6月2日起停牌。经我公司与托管行协商一致,自2015年6月5日起采用"指数收益法"对上述基金持有的中南重工估值,自其复牌之日起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5-072

  债券代码:112092 债券简称:12海药债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12海药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2日,凡在2015年6月1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6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发行的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海药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92)至2015年6月14日将期满3年。根据本公司"12海药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海药债(112092)。

  3、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4、发行主体: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20%,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起息日:2012年6月14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6月1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4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7年6月14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6月14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担保方式:发行人将持有的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99.14%的股权向本期债券持有人设定股权质押担保。

  14、债券利率调整及回售: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60个BP,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8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的回售登记日为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8日(工作日),回售结束后,本期债券回售数量为84,262张,剩余托管数量为4,915,738张。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海药债"的票面利率为5.20 %,每手"12海药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1.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8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5日

  3.付息日:2015年6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1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海药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西66号

  邮编:570311

  联系人:张晖、钟晓婷

  咨询电话:0898-68653568

  传真:0898-6865678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联系人:李青蔚、舒晗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78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戴文华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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