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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1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127万元(资金占用费另计)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6月25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河北正旭厦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2013年4月更名为河北古典兰亭红木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正旭"或"兰亭公司")及其债权担保人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等三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6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8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3-040"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2012年1月,河北正旭与本公司签订产品经销代理协议,本公司授权河北正旭在天津市、河北省内的行政区域从事有关产品的经销活动,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等人就上述协议为河北正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经公司多次催讨,河北正旭尚欠公司货款1,386万元。2013年6月25日,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北正旭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判令河北正旭向原告支付货款1,38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549,516元(自逾期之日暂计至2013年6月20日),合计16,409,516元;2、判令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等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3)厦民初字第76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0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038"号公告)。

  一审判决后,兰亭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公司近日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411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古典兰亭红木家具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2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127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4%。计息,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57元,由厦工公司负担20,257元,兰亭公司负担1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0,257元,由厦工公司负担20,257元,兰亭公司、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负担1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为1,127万元(资金占用费另计)。鉴于目前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按照上述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履行有关责任,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6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2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合计:13,735,391.14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2月27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平顶山神力")及其债务担保人石殿卿(被告二)、邓淑香(被告三)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5年2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2015年3月3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追加当事人及变更诉求申请书》,请求追加石大玮、李伟伟、邓新兵、李艳红、裴秀霞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四至被告八)。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分别对上述案件涉案被告的相关财产执行了诉讼保全。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及答辩情况

  平顶山神力分别于2010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2013年8月2日与本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协议,约定由平顶山神力经销本公司的挖掘机等产品。石殿卿、邓淑香、石大玮、李伟伟、邓新兵、李艳红、裴秀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向本公司出具《担保书》及《担保承诺函》,承诺自愿为平顶山神力在与本公司业务往来中对本公司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2013年10月31日,平顶山神力尚欠公司货款人民币11,735,638.36元,虽经公司多次催讨,平顶山神力至今未向公司支付上述拖欠的款项及其资金占用费,其余债务担保人亦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

  2015年2月27日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顶山神力等提起民事诉讼, 2015年3月3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追加当事人并变更诉求,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11,735,638.36元及违约金1,999,752.78元(以11,735,638.3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3年11月26日起暂计至2015年1月26日),合计13,735,391.14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律师费70,000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八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一审尚未开庭。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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