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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0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5-06-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918 证券简称:金桥信息 公告编号:2015-002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3日、6月4日、6月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函询问,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至少未来 3 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6 月 5 日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5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正在筹划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伟星股份,股票代码:002003)自 2015年 6 月 5 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在停牌期间,公司会及时刊登重大事项进展公告,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发布相关公告并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停牌期间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天山纺织 公告编号:2015-017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停牌期间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5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2015-012),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天山纺织",股票代码"000813")自2015年5月4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5年5月9日、2015年5月16日、2015年5月23日、2015年5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期间进展公告》(2015-013、2015-014、2015-015、2015-016),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停盘期间,控股股东及公司正在全力推进相关工作,加紧论证重大事项方案,并与重大事项涉及到的有关各方积极沟通。由于本次重大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8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能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宁民商初字第5号),科陆能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宁夏明峰萌成建材有限公司、张秉权合同纠纷案已获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鄢玉珍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智西路1号科苑西23栋2层A3 委托代理人:邢涛、高希亮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宁夏明峰萌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迪青 住所:宁夏盐池县惠安堡镇萌城村 被告二:张秉权 身份证号码:642126196406****** 住址: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 受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2、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订立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建设水泥熟料5000T/D+3000T/D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项目。项目采用能源管理模式,即投资由原告承担,被告一分期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被告一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了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的施工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进场施工,后续被告一因股东纠纷停产时,7MW的电站已并网发电,而10.5MW的电站因被告一生产线停产一直无法验收。由此造成原告在支付了大量工程款、设备款后,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双方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明确约定,在被告一构成违约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一补足其应得的预算收益以及其遭受的损失。在多次与被告协商后,被告一及被告二于2014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2015年3月起开始支付投资收益,然迄今原告未收到任何款项。 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137,088,000元及直至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1,259,995元(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宁民商初字第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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