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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5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德力股份,证券代码:002571)于2015年5月4日开市起停牌。经公司研究确认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经2015年5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策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自2015年5月11日开市起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5月16日、5月23日 、5月2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详情请见当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自公司股票停牌以来,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 作,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和论证,聘请有关中介团队开展对目标公司的全面尽职调查,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公司原预计于2015年6月12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复牌。鉴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相关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程序较为复杂,重组方案的商讨、论证和完善所需时间较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准备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延期至不超过2015年8月7日复牌,并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如公司申请延期复牌后,仍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的,自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对本次股票延期复牌带来的不便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期间,将充分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该事项的进展公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3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6月5日上午9:00 召开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122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人、代表股份86,298,2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507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85,699,0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9人,代表股份599,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新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86,269,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67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52%;弃权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27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5,69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05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7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614%;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王天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2015-27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24号),现需对部分内容作更正,详细情况如下: 1、原披露: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2日、6月3日与6月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现更正为: ●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2日、6月3日与6月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原披露: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自查,经核实,目前公司一切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征询确认,截至目前,除2015年6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子公司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减持东阳光科45,452,000股股份,且不排除后续继续减持以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等重大事项。 现更正为: 1、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自查,经核实,目前公司一切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征询确认,2015年6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子公司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减持东阳光科45,452,000股股份,且不排除后续继续减持可能。截至目前,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除上述事项以外,其余事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2015-037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6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1号九牧王国际商务运营中心5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聪颖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薛祖云、王茁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徽荣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副总经理纪子有,财务总监陈志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正案)》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三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车千里、张明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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