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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200168 证券简称:雷伊B 公告编号:2015-031

  广东雷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国际商会中心40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鸿成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95,491,5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36%。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64,02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1.48%(内资股东为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B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1,466,52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9.88%(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20.36%)。本公司只发行了B股,故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即为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其中:

  1、通过现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1,019,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4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29%。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6人,代表股份31,466,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6%。

  (三)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有:董事长陈鸿成先生、副董事长丁立红先生、董事陈雪汶女士、独立董事蔡少河先生、独立董事庄卫东先生、独立董事潘晓春女士、监事黄艳芳女士、监事李宁先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徐巍先生。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雷英律师和朱宇航律师。

  董事陈鸿海先生委托副董事长丁立红先生出席,监事会主席颜铭斐先生委托监事李宁先生出席。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每项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2015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三)每项议案表决结果:

  1、同意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1,465,021股,反对0股,弃权1,5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2)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465,021股,反对0股,弃权1,5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有效表决权的99.99%。

  (3)内资股股东回避表决。

  2、同意《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1,465,021股,反对0股,弃权1,5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2)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465,021股,反对0股,弃权1,5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有效表决权的99.99%。

  (3)内资股股东回避表决。

  3、同意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天福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1,465,021股,反对0股,弃权1,5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2)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465,021股,反对0股,弃权1,5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有效表决权的99.99%。

  (3)内资股股东回避表决。

  4、同意《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1,465,021股,反对0股,弃权1,5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

  (2)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465,021股,反对0股,弃权1,5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有效表决权的99.99%。

  (3)内资股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雷英律师和朱宇航律师全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形成结论性意见为: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原始资料、董事会决议、会议通知等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广东雷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号编号:2015-03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于2015年6月4日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宁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有关当事人

  1、原告方

  原告:赤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赤壁政府")

  公司住所: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2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曙

  2、被告方

  被告一: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宇顺")

  住所: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伙光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连速

  被告二: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M-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魏连速

  (二)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

  背景情况:2011年11月,公司与赤壁政府签订了《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拟投资8.3亿元在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赤壁开发区")建设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以下简称"赤壁基地"),出资在赤壁市设立全资子公司赤壁宇顺,项目拟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入,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根据《投资协议书》,赤壁政府应为公司投资提供"七通一平"项目用地331.79亩,建设10万平米工业厂房免费提供给公司使用,协助公司向银行融资并对企业设备购置给予贷款贴息,提供各项投资优惠政策及项目所需资源支持,由公司在正式投产后三年内偿还赤壁政府代建厂房资金(具体内容详见2011-046号公告)。根据《投资协议书》,2012年3月19日,赤壁宇顺与赤壁开发区签订了《赤壁宇顺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厂房建设协议》")。

  后续,由于赤壁政府未按《投资协议书》约定提供完整的项目用地,未提供污水处理、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代建工程未按时完工、交付,赤壁基地的建设情况无法满足公司募投项目按期投产需求,项目预期效益无法实现。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快速变化的市场现状,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2014年11月17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终止了拟在赤壁基地实施的相关募投项目。鉴于上述原因,《投资协议书》的目的已无法实现,2015年4月28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决定解除《投资协议书》,并正式书面通知赤壁政府。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接到公司正式发出的解除《投资协议书》通知,至此,《厂房建设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原告已代为向施工方支付的工程款8,703.70万元,并面临施工方的起诉及索赔。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工程款8,703.7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约1,000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一)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二)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咸宁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前期施工方因代建厂房工程款项支付问题与赤壁经济开发区产生纠纷,向咸宁中院起诉赤壁经济开发区,同时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赤壁开发区和公司共同承担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具体内容详见2015-017号公告)。

  2015年5月,公司就此案向咸宁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目前,公司已就此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备查文件

  (一)赤壁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二)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举证通知书》([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5-042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获得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通知债权人第三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在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在相关授权期间适时决定回购不超过有关决议案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及未被回购H股总额10%的H股股份。若公司董事会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依法注销回购的H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公司通知债权人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司通知债权人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公司债权人, 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寄地址: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紫金大楼

  收件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刘志洲

  邮政编码:364200

  特别提示:邮寄时,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按以下传真电话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0597-3883997

  特别提示:传真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0597-3833065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15-027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目前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在二级市场发生异常波动,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云南铜业,证券代码:000878)于2015年6月8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鉴于该事项尚存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消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6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配股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76号)文件(以下简称"批复")。批复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62,400,000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和股东大会的授权有效期内实施本次配股。

  特此公告。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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