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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34TitlePh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5-06-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送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股转增0.5股

● 扣税后无限售条件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有限售条件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0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1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6月1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5年5月28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10日下午15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2,342,929.49元,2014年初未分配利润661,942,178.25元,本年提取盈余公积35,234,292.95元,本年累计可供分配利润979,050,814.79元。另外,截至2014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本公积为1,610,201,043.36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77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5元(含税),即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15元(含税),合计人民币115,500,000元,约占母公司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36.42%,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2014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以总股本77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即每股转增0.5股,共计转增385,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155,000,000股,母公司资本公积减少至1,225,201,043.36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2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5、对于由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5个股东,包括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汇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邦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信乾宏投资有限公司,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6、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是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涉及扣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0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1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0日下午15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股东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汇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邦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信乾宏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单位:股本次变动前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送股转增合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513,000,000 0 256,500,000 256,500,000 769,500,000
2、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107,000,000 0 53,500,000 53,500,000 160,500,00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620,000,000 0 310,000,000 310,000,000 930,0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 150,000,000 0 75,000,000 75,000,000 225,0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50,000,000 0 75,000,000 75,000,000 225,000,000
股份总额 / 770,000,000 0 385,000,000 385,000,000 1,155,000,000

七、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4年度每股收益0.3910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8466145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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