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5-042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派发2014年度末期股息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派发现金股息(扣税前):每股人民币0.740元 " 派发现金股息(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每股人民币0.70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沪股通股东为每股人民币0.666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周五) " 除息日、股息发放日:2015年6月15日(周一) 一、批准情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5年5月29日获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刊载于2015年5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具体方案 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9,889,620,455股计算,本次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向全体股东派发2014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740元(含税),共计约人民币147.18亿元(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703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财税[2012]85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5%。 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66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666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上述QFII、RQFII、沪股通股东之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税前人民币0.740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周五) 除息日、股息发放日:2015年6月15日(周一) 四、派发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2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本公司H股股东现金股息派发安排请查阅本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本公司2015年5月29日的公告。 五、实施办法 除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010)5813 1088 传 真:(010)5813 1814 电子邮箱:1088@csec.com 七、备查文件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编号:2015-034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和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梁健锋先生、控股股东梁俊丰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常州京控泰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京控")关于部分股权质押和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梁健锋先生的股权解除质押暨再质押情况 (一)股权解除质押的情况 2014年6月5日,梁健锋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0,000,000股(其中33,221,520股为高管锁定股、6,778,48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详见公告2014-026《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2015年6月1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权益分派方案,梁健锋先生持有的上述股份转增40,000,000股(其中33,221,520股为高管锁定股、6,778,48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并自动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梁健锋先生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上述股份合计8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931,643,744股的8.5870%)办理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股权质押的情况 2015年6月2日,梁健锋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4,000,000股(高管锁定股,占公司总股本931,643,744股的4.7228%)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融资,上述股份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登记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梁健锋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70,723,0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249%。 梁健锋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5,920,000股进行了质押,占梁健锋先生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3271%,占公司总股本的9.2224%。 二、关于控股股东梁俊丰先生的股权质押情况 2015年6月3日,梁俊丰先生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931,643,744股的2.1467%)质押给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用于融资,上述股份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登记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梁俊丰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40,337,4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634%。梁俊丰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6,668,640股进行了质押,占梁俊丰先生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7.5059%,占公司总股本的7.1560%。 三、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常州京控的股权质押情况 2015年6月3日,常州京控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70,000,000股(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931,643,744股的7.5136%)质押给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用于融资;2015年6月4日,常州京控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70,000,000股(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931,643,744股的7.5136%)质押给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用于融资;上述股份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登记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日,常州京控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272%。常州京控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40,000,000股进行了质押,占常州京控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5.0272%。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5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以上,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15年6月3日、4日及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属《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波动的重大事宜。 (二)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公司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3566 证券简称:普莱柯 公告编号:临2015-005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15年6月3 日、6月4日、6月5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经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许科先生函证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注意,充分了解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15—04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61号文)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8,198,2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205,843,555股,发行价格为5.85元/股。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5月21日出具的会验字〔2015〕2677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1,204,184,796.75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费用34,565,565.65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9,619,231.10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2015年6月5日,公司接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梦舟”)通知,西安梦舟已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办理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换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公司持有西安梦舟100%的股权,西安梦舟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0998 证券简称:九州通 公告编号:临2015-037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4日,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上海弘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弘康”)通知,上海弘康将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质押期限为一年,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6月4日,上述证券质押已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截止本公告日,上海弘康共持有本公司股份433,129,1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36%,其中已质押的股份总额累计为19,3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75%。
特此公告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