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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15-027TitlePh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6-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72号)核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钢股份”或“甲方”)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55,600万股。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大华核字[2015]002782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5月21日12时,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项,总额为人民币29,799,999,993.60元。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大华验字[2015]000337的验资报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数量16,555,555,55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0元,经审验,截至2015年5月22日止,包钢股份共募集货币资金为人民币29,799,999,993.6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包钢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98,239,993.6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5年6月5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钢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鹿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包钢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等7家银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或“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5年5月21日,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户名开户行账号账户余额
包钢股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钢支行06030130090221924713,350,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鹿城支行055881010400213923,350,000,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包钢支行1524400606546,800,000,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490101545000008944,750,000,002.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5930101001013955554,75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7179000244105074,750,000,000.0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525201880000001801,748,239,793.60

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略有差异,主要系支付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费用有关的手续费。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选矿相关资产、白云鄂博矿综合利用工程项目选铁相关资产及尾矿库资产,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庆中、申丽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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