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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涉多宗罪 投资者维权取得进展 2015-06-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宋都股份: 四宗罪引发索赔 证券时报记者近日获悉,投资者诉宋都股份虚假陈述案取得突破性进展,进入正常司法程序。2015年5月28日,原告代理律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终审裁定书,最终撤销了杭州中院此前不予受理裁定,要求其立案受理投资者索赔请求。 据律师介绍,其在2014年3月向杭州中院提交诉讼材料,直至2015年3月杭州中院以公司未被行政处罚不能作为被告及杭州中院无管辖权为由,下达不予受理裁定文书。之后,投资者坚持上诉于浙江高院,最终得到了浙江高院支持。 其实,此次索赔应追溯至2008年5月。当时,国能集团,即宋都股份的原名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证监会安徽证监局立案调查。在历经长达5年时间的调查后,2013年7月13日,宋都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国能集团信披违法存在“四宗罪”。 首先,国能集团2005年、2006年、200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与本溪板材、本溪钢材、大连加中、天津溪储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其次,国能集团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预付账款”存在虚假记载;第三,国能集团2006年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在建工程”存在虚假记载;第四,国能集团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认定,国能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并对时任国能集团7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其中4人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证监会对国能集团立案调查期间,即2009年12月,国能集团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工作。2010年1月,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2011年12月,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宋都股份”,股票代码保持不变。 在宋都股份公告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律师向投资者发起维权征集,要求宋都股份及相关负责人赔偿投资者损失。业内律师认为,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已被证监会认定,相关责任人员已被行政处罚,这意味着投资者提起索赔的前置程序已具备。虽然公司更名为宋都股份,但是作为企业法人,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名称的变更并未涉及法律主体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司依法承担相关民事或行政责任。 “去年3月,我们最早征集的一批投资者索赔材料就已递交杭州中院,要求宋都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法院当时并未明确表示不予受理。直至今年初,法院将索赔材料原封退回并附有通知,表示杭州中院没有管辖权,不予受理此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记者。 不予受理裁定被撤销 据悉,杭州中院在通知中说明,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适格被告应当是有关行政处罚对象或者刑事处罚对象。在此次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对象系个人,并不包括宋都股份。宋都股份在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不是适格被告,而其他自然人被告住所地并不在杭州,故杭州中院无管辖权。 “不过,我们认为,杭州中院在确定虚假陈述适格被告的理解上存在偏差。行政处罚只是虚假陈述案件受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被告的依据。”许峰律师表示。之后,他们再次将诉讼材料提交至杭州中院,并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在今年3月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杭州中院受理此案。 “在寻求司法救济的同时,我们也在行政程序中寻找突破口。”许峰律师称,“在上诉的同时,我们向中国证监会发函要求对宋都股份予以行政处罚,以便清除投资者维权的障碍。” 证监会回函表示,已对国能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认定。考虑到国能集团重组本身具有减轻、消除违法后果的积极意义,从行政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宗旨出发,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最终决定对宋都股份免于处罚。 由此行政救济渠道并未打通。但柳暗花明的是,司法救济渠道取得突破性进展,浙江高院最终采信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经审查,浙江高院认为,行政或刑事处罚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但并不是确定被告的依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国能集团有违法行为,其后更名为宋都股份,投资者将宋都股份列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并无不当。考虑宋都股份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浙江高院依法撤销了杭州中院不予受理裁定书,同时裁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历经一波三折后,投资者诉宋都股件份虚假陈述维权案终于进入正常司法程序。许峰律师提醒投资者,该案的诉讼时效截至2015年7月13日,符合条件想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要抓紧时间。 至于哪些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许峰律师认为,凡在2006年2月16日到2008年5月31日之间买入过公司股票,并且在2008年5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或在2009年4月23日到2013年7月11日期间买入过公司股票,并且在2013年7年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参与此次索赔。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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