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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发布 2015-06-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准则》明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至此,《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配套规则陆续出齐。 《准则》指出,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包括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同时,为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但可根据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针对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准则》指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出现一些重大事项,包括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等,当出现以上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此外,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债券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和权属情况以及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并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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