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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8版)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特征;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各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假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T日实际天数),NAV母t为T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T日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t为T日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年为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第四项所述的计算方式确定,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包括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该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的计算方法如下: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万元× 本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10)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每年12月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5月5日,则本基金成立后的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为2015年12月4日(2015年12月5日为非工作日,因此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

  3、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除外)。

  4、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持有人。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将按一份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获得新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折算

  NAV后母=NAV前母-0.5×(NAV前A -1.000)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0.5×NUM前母×(NAV前A -1.000)/NAV后母

  其中:

  NAV前母: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后母: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前A: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UM前母: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外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外份额的分配;持有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份额数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NUM前A×(NAV前A -1.000)]/NAV后母

  其中:

  NUM前A: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折算成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折算

  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变。

  (4)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总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份额数+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3)定期折算日前30日(含)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

  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第(3)种情况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不进行定期折算的,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进行定期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当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

  1、当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比例仍保持1:1不变。份额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分别分配给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持有人。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折算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NUM前母×(NAV前母 -1.000)]/1.000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折算

  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后A=NUM前A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NUM前A×(NAV前A -1.000)]/1.000

  其中,

  NUM后A: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折算成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折算

  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后B=NUM前B

  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NUM前B×(NAV前B-1.000)]/1.000

  其中,

  NUM前B:折算前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后B: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折算成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份额数+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比例仍保持1:1不变。份额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折算

  NUM后母=(NUM前母×NAV前母)/1.000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折算

  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不变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NUM前A×NAV前A - NUM后A×1.000)/1.000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折算成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折算

  NUM后B=(NUM前B×NAV前B)/1.000

  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份额数+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其他事项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书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在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上市交易或者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信诚智能家居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开始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本基金在该年12月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不进行定期折算(系因定期折算日前30日(含)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

  31、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终止运作;

  32、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终止运作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份额转换;

  3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完成备案手续;

  3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期货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指数权重较大的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指数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中证智能家居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因此中证智能家居指数的市场表现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出现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指数复制风险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中证智能家居指数,能否有效地复制指数并将跟踪误差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对本基金的收益将产生影响。当复制方法由于市场条件受到限制或者替代股的选择存在错误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行业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的样本空间为中证智能家居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其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智能家居行业,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智能家居行业股票的整体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特征;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由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即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净值波动性将高于其他两类基金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持有人或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当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终止运作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也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转换的风险

  当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终止运作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办理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的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会员单位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导致的不能直接赎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的风险。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转换前将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或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持有人进行份额折算而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亦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会员单位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导致的不能直接赎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的风险。

  (6)基金的收益分配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7、本基金标的指数特有风险

  (1)指数可投资市值较小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该标的指数可投资市值较小的风险。当标的指数可投资市值较小,且投资人大规模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可能难以及时建仓或减仓,且本基金建仓或减仓可能对成份股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本基金后续建仓或减仓的交易成本。

  (2)基金净值受个股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风险

  持有人面临基金净值受权重较大的个股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风险。

  (3)个股流动性受限的风险

  当权重较大的个股或多个个股出现暂停交易、涨停或跌停、停牌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等导致无法投资的特殊情形时,将有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及时建仓或减仓,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基金的投资、申购与赎回等运作;基金跟踪误差也可能放大。

  (4)基金暂停申赎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当本基金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同时暂停申购和赎回,且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不同时暂停二级市场交易时,持有人可能面临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二级市场价格波幅大幅波动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在本基金的信诚智能家居 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月份)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月份)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汇付天下和支付宝合作,面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汇付天下天天盈三方支付账户客户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支付宝基金投资账户的投资者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cfunds.com.)登陆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xcfunds.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下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下转B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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