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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132002 证券简称:"15天集EB" 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特别提示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46号"文核准。 2015年6月5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进行了票面利率询价,根据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统计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充分协商和审慎判断,最终确定2015年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2亿元,票面利率为1%。 发行人将按此票面利率于2015年6月8日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公开发行(网上发行代码为"751985",简称为"15天集EB"),于2015年6月8日至6月10日面向机构投资者网下发行,具体认购方法请参考2015年6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784 证券简称:鲁银投资 编号:临2015-016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02元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18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为人民币 0.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8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68,177,84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11,363,556.92元,剩余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86,879,993.06元结转以后年度。 (二)发放年度:2014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019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1-82024156 联系传真:0531-82024179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0777号东楼28楼董秘办 邮政编码:250014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一五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5-48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 2015年5月25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已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详见公司2015年5月26日、6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42、43)。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及各相关方仍在就本次重大事项进行商谈,尚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8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复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4 中弘债,债券代码:112234)不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6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5月份销售情况简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5年5月份销售情况简报 2015年5月份,公司销售生猪17.2万头,销售收入2.48亿元。 2015年5月份,公司商品猪销售均价13.97元/公斤,比2015年4月份上涨10.2%。 2015年5月份,公司商品猪销售均价呈现波动、持续上涨的态势。 上述销售数据未经审计,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上述数据仅作为阶段性数据供投资者参考。 二、风险提示 (一)生猪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下降或上升),都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未来生猪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下滑,仍然可能造成公司的业绩下滑。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二)生猪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是整个生猪生产行业的系统风险,对任何一家生猪生产者来讲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可控制的外部风险。 三、其他提示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5-043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副总裁郝贵接受司法调查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7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本公司高级副总裁郝贵先生正在接受有关机关的司法调查,不能正常履职。 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调查情况做出进一步决定。 根据本公司董事会知悉,本公司生产经营运行正常、未受影响。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5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5-36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接到控股股东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集团")通知,澳洋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万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4%,质押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6月4日,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6月6日。上述质押已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 截止本公告日,澳洋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40,082,9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92%。其中质押的公司股份2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4%。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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