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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56 股票简称:永兴特钢 公告编号:2015-0006号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20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1.74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87,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发行费用89,198,5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97,801,5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1,087,000,000.00元,扣除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应收取的承销费用68,900,000.00元,剩余1,018,100,000.00元已由平安证券于2015年5月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5月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5】116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以下三个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相关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05220029001257826
银行地址:湖州市青铜路108号
金额(人民币元):675,100,000.00
用途:年产5万吨耐高温、抗腐蚀、高强度特种不锈钢深加工项目及相关发行费用
2、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
账户名称: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81868788833
银行地址:湖州市人民路208号
金额(人民币元):300,000,000.00
用途:年产5万吨耐高温、抗腐蚀、高强度特种不锈钢深加工项目
3、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账户名称: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9103001040022778
银行地址:湖州市人民路88号
金额(人民币元):43,000,000.00
用途:永兴特钢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二、公司和相关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政、林剑云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将复印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上述三个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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