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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06-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普路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修订)、《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2014年3月21日发布)等有关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2014年5月9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2014年5月9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2014年5月9日发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颁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的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参与条件、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原则、询价及配售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商业服务业(L72)。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85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

3、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5年6月15日(T-3日)。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即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8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6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普路通”,股票代码为“00276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A股数量不超过1,850万股,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1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量减去网下初始发行量,即7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华英证券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4、华英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可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具体请见本公告“二、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提交文件的具体要求请见本公告“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报价时需提供材料”。

只有符合华英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承诺和配售资质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供的材料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配售对象,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取消其询价、配售资格。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发行网下最低申购量为120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确定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6月12日(T-4日)、6月15日(T-3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的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拟申购总量的10%。在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

当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发行价格确定之后,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申报为“有效报价”。有关申购量剔除原则、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的确定,请见本公告“五、发行价格的确定”。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发行价格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

8、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T日)的9:30-15:00。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供“有效报价”的入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以下简称“入围数量”)。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足额及时缴纳申购款,若配售对象具有“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入围数量的,将被视为违约,在《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上报至中国证券业协会。

9、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T日)9:15-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按照发行价格,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具体申购办法参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将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多个证券账户合并计算。

深交所根据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在2015年6月16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简称“市值”)的日均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申购上限不超过7,400股,即不超过网上发行总股数的千分之一。有关网上市值申购的具体安排及要求请见2015年6月17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

10、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无论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1、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于2015年6月19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八、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2、网下申购结束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事先确定的网下配售原则在提供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并确定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数量。具体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信息将于2015年6月23日(T+2日)刊登的《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具体配售原则及方式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

13、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如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的,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规定处理违规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

(4)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

(5)若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本次发行出现《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15、本次网下、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6月10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交易日日期发行安排
T-6日2015年6月10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网下投资者向主承销商提交资格核查材料

T-5日2015年6月11日接收网下投资者提交文件截止日(15:00截止)
T-4日2015年6月12日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
T-3日2015年6月15日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15:00截止)
T-2日2015年6月16日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2015年6月17日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行公告》
网上路演
T日2015年6月18日网上资金申购日(当日9:15-11:30,13:00-15:00)
网下申购缴款日(当日9:30-15:00)
T+1日2015年6月19日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网下配售结果
T+2日2015年6月23日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下未获配申购资金退款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日2015年6月24日刊登《网上资金申购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日为网上申购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网下投资者务请严格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操作申购。如无法正常申购,请及时联系主承销商。

3、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4、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三周,具体发行日程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1、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1,850万股,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发行人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2、网上、网下初始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1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需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询价申购,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二、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1、网下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应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T-5日,即2015年6月11日)12:00前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3、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6月11日(T-5日)12: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4、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5年6月10日(T-6日)为基准日的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的日均市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单独计算。

5、与发行人、华英证券以及其他承销团成员均不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即:

5.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5.2华英证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华英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华英证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5.3其他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5.4第5.1,5.2,5.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5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6第5.2,5.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6、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7、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未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黑名单。如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已被列入黑名单却仍参加了本次网下询价,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同时将上述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报价时需提供材料

1、关联方信息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提供《网下投资者关于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函》及《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投资者信息表》。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其符合先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存在禁止参与情形的,应主动避免参与。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做出以下承诺“本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此次普路通新股网下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规定,不属于禁止参与的关联方;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其他网下投资者应向华英证券提交附件1-1《网下投资者关于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或2-1《网下投资者关于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函(个人投资者)》以及1-2《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投资者信息表(机构投资者)》或附件2-2《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投资者信息表(个人投资者)》。上述材料应由网下投资者填写完毕后加盖机构公章或本人亲笔签署,同时机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网下投资者出资方信息表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等非私募基金无需提供附件1-3《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的出资方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提供附件1-3《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的出资方信息表》。资产管理计划或合伙企业,还需提供产品合同、募集说明书或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3、需要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需同时提供由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

4、上述1、2中涉及文件请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附件或从华英证券官网(www.huayingsc.com)下载,路径为:首页-专业服务-IPO发行。

请将1、2、3中涉及文件的盖章后扫描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及信息表的可编辑的Word格式电子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5年6月11日(T-5日)15:00前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ecm@huayingsc.com,并注明“IPO项目名称-投资者类型-名称”。示例:其他机构投资者标注“普路通-机构-XX公司”。

请将原件于2015年6月16日(T-2日)前寄送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皇岗世纪中心1号楼2401室,资本市场部收,邮编:518000,申请材料确认电话:0755-82799094,联系人:曹蕊)。并保证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2015年6月16日(T-2日)17:00前收到。

4、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网下询价。只有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承诺和配售资质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供的材料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配售对象,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取消其询价、配售资格。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发行网下最低申购量为120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确保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

四、初步询价安排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申购与配售。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5年6月11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6月12日(T-4日)、2015年6月15日(T-3日)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报价,未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将不具备参与网下申购和配售的资格。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所有报价需一次性提交,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该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1,110万股,同时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12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2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初步询价结束后,若投资者申报价格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那么该投资者的网下申购资格将被取消。

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投资者,无论是否具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如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会将其列入黑名单。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合规报价。

五、发行价格的确定

1、申购量剔除原则

在初步询价截止日(T-3日)网下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下载最终报价结果,将全部投资者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上述排序规则和排序结果,剔除排序在前的报价,被剔除的所有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累计不低于网下拟申购总量的10%。

2、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剔除之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要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3、有效报价的确定

发行价格确定之后,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不低于确定的发行价格,未被剔除,且申报符合要求的报价为有效报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六、网下申购

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供“有效报价”的入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网下申购为2015年6月18日(T日)。

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入围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即入围数量。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时,须按照发行价格与入围数量的乘积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

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入围数量的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上报至中国证券业协会。

七、网下配售

2015年6月18日(T日)网上、网下申购完成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安排以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一) 网下配售原则

1、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如下原则进行配售:

1.1对网下有效申购投资者进行分类同比例配售,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

1.2将网下有效申购投资者分成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以下简称“公募社保类”,A类),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B类)、其他法人及个人投资者(C类)三大类。

1.3安排不低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的股票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并安排不低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20%的股票向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此比例根据申购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A类和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高于C类投资者。

1.4 A类和B类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

2、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若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3、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前面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

(二) 网下禁止配售对象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得向以下对象配售股票:

1、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具有前述“二、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所界定的关联关系。但第5.2,5.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信托计划;

4、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次网下发行及配售过程将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专项见证意见。

网下配售结果将在2015年6月23日(T+2日)刊登的《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

八、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2015年6月18日(T日)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初步认购倍数来确定。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前提下,若网上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的20%;若网上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的40%;若网上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10%。

2、若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3、若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不得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6月23日(T+2日)在《网下配售结果》和《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相关回拨事宜。

九、网上、网下推介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本次发行拟于2015年6月17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5年6月16日(T-2日)刊登的《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十、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8287 4201

传真:(0755)8287 4231

联系人:张云、倪伟雄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8279 9094

传真:(0755)8276 422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6月10日

附件1-1

网下投资者关于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构有意向参与贵公司主承销的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本机构确认并承诺:

1、本机构已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贵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经自查,本机构符合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确保不存在禁止参与新股询价、申购的各种情形。

2、本机构及本机构管理的拟参与此次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已经完成所有必要的备案程序:

(1)本机构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且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机构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备案的基本条件;

(2)本机构此次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如为本机构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可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的,则该等股票配售对象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

(3)若本机构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报价的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或为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中午12点之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3、本机构的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4、本机构不属于《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

5、若本机构入围本次发行的网下配售,将无条件配合贵公司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合规核查。

6、本机构所有已提交及即将提交给贵公司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7、本机构承诺将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保证不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网上网下同时申购、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如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本机构将承担违约责任。

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机构及本机构管理的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因承诺事项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本机构不符合本次网下询价与配售条件,则本机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投资者信息表(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
机构投资者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QFII为QFII号) 
协会网下投资者代码(例如:jjXXX) 深交所网下投资者编码(例如:IXXXXX) 
是否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是/否/不适用)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邮箱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机构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信息(包括控股股东)
序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关联关系描述(直接或间接持有本机构股份)
    
    
    

2、本机构实际控制人信息
序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关联关系描述
   本机构实际控制人
3、本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如有)信息
序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关联关系描述(担任本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4、本机构及本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序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关联关系描述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的出资方信息表(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 
本机构管理的拟参与此次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信息(第 个/共 个配售对象)
配售对象名称 
深交所配售对象编码 是否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是/否/不适用) 
序号出资方名称(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者)出资方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出资形式和出资比例(%)出资金额(万元)是否为自有资金
   例:直接持有【】%份额;通过【】间接持有某产品【】%份额。  
      
      
      
合计100%  
本机构管理的拟参与此次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信息(第 个/共 个配售对象)
配售对象名称 
深交所配售对象编码 是否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是/否/不适用) 
序号出资方名称(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者)出资方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出资形式和出资比例(%)出资金额(万元)是否为自有资金
   例:直接持有【】%份额;通过【】间接持有某产品【】%份额。  
      
      
合计100%  
2、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等非私募基金无需提交本表。除此以外的配售对象,未在本表中列示的视为未申请,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3、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投资者可自行增加行;如有多页,请保证提交的材料每一页上都加盖公章。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1

网下投资者关于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函(个人投资者)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有意向参与贵公司主承销的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本人确认并承诺:

1、本人已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贵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经自查,本人符合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确保不存在禁止参与新股询价、申购的各种情形。

2、本人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且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备案的基本条件。

3、本人的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4、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

5、若本人入围本次发行的网下配售,将无条件配合贵公司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合规核查。

6、本人所有已提交及即将提交给贵公司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7、本人承诺将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保证不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网上网下同时申购、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如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本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因承诺事项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本人不符合本次网下询价与配售条件,则本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网下投资者(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2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投资者信息表(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
网下投资者名称 身份证号码 
协会网下投资者代码(例如:grXXX) 深交所网下投资者编码(例如:IXXXXX) 
配售对象名称 深交所配售对象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邮箱 个人投资者任职单位 
担任职务 任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1、亲属信息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亲属关系描述
   配偶
   子女
   子女的配偶
   父亲
   母亲
   配偶的父亲
   配偶的母亲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亲
   子女配偶的母亲
2、个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权的公司,或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合伙企业,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序号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关联关系描述(持股比例或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网下投资者(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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