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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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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5-06-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濮阳惠成”)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修订)等有关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

本次发行在发行结构、发行方式、网下投资者认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定价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确定、配售方式、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并重点关注本公告的重要提示部分。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濮阳惠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84号文核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濮阳惠成”,股票代码为“300481”,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为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6月12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和《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内容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条件”。

5、只有符合中原证券及发行人安排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中原证券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6月15日(T-4日)及2015年6月16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200万股,超出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2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五、定价和有效报价的确认”。

9、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T 日)9:30-11:30和13:00至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该配售对象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6月19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6月17日(T-2 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市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2014 年修订)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5年6月18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中原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6月10日(T-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http://www.huichengchem.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7日(周三)

2015年6月10日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等相关公告
T-5日(周五)

2015年6月12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询价资格认证材料电子版截止日(12:00截止接收)
T-4日(周一)

2015年6月15日

初步询价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T-3日(周二)

2015年6月16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15:00截止)

网下投资者提交询价资格认证材料书面版截止日(17:00截止)

T-2日(周三)

2015年6月17日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有效报价数量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周四)

2015年6月18日

刊登《发行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网上路演
T日(周五)

2015年6月19日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T+1日(周二)

2015年6月23日

网下配售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配号

T+2日(周三)

2015年6月24日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日(周四)

2015年6月25日

刊登《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多余款项退还


注:1、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4、若本次发行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发行人和中原证券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二、路演推介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5年6月18日(T-1日,周四)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5年6月17日(T-2日,周三)刊登的《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条件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6月12日(T-5)中午12时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15年6月11日(T-6)为基准日,其指定的配售对象持有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6、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6月12日(T-5)中午12时前向中原证券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材料,并经过中原证券核查认证;

7、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8、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如网下投资者及所属配售对象、实际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者基金的,符合以上情形任何一种情况的,均应在2015年6月12日(T-5)中午12时前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10、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如下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1、未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黑名单。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向中原证券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符合中原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须向中原证券提交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

1、针对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须提交《询价承诺函》、《基本信息表》及《配售对象出资信息表》(附件1、附件2、附件3)及其它文件,其它文件如下:网下投资者及其指定的配售对象或配售对象的出资方(包括直接和间接出资方)中,若包含:A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则须提供该私募基金有效的备案确认函,复印件加盖公章;B资产管理计划或合伙企业,则须提供产品合同、募集说明书或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其中,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简称“企业年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简称“保险资金”)和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简称“自营账户”),可仅免予提交附件3及其它文件(附件1和附件2仍须提交),但上述前四类投资者须自行核查关联关系,确保其直接投资者和最终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列示的各项规定。同时,上述前四类投资者须自行核查其直接投资者和最终投资者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否则网下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针对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询价承诺函》及《基本信息表》(附件4、附件5)。

3、文件模版和提交方式

以上文件模版请在中原证券官网(www.ccnew.com –中原业务–投资银行–IPO信息披露)下载。网下投资者须在2015年6月12日(T-5日)12:00前将上述文件(附件1、附件4 提交扫描件,附件2、附件3 和附件5 提交WORD版和经签字盖章的扫描件)发送至中原证券指定邮箱 ecm@ccnew.com;电子邮件主题请务必注明“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投资者设定的编码(如 jjXXX) + 投资者全称 + 濮阳惠成”;发送电子邮件后请及时进行电话确认。

4、原件邮寄

以上材料的原件必须于初步询价截止日2015年6月16日(T-3日,周二)17:00前寄达中原证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18楼,收件人:中原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200122,电话021-50585857,021-50587718),请投资者充分考虑原件材料邮寄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证监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排除在可以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范围之外。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备案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5年6月12日(T-5 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6月15日(T-4日)和2015年6月16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3、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报价为其最终报价。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200万股,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200万股。

4、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5年6月12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经审查不符合中原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4)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5)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2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报价;

(6)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五、定价和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遵循如下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二)定价原则及确定有效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将符合规定的申报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且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符合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比例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具体剔除顺序为: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 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 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三)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申购数量请见2015年6月18日(T-1日,周四)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可申购数量的乘积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6月19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6月23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若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本次网上初始发行量,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将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已公告的配售原则在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对象中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

2、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不得向网上回拨,应中止发行;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50倍,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年6月24日(T+2日)在《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2、配售原则

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

(2)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4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2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3)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4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20%时,按照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且A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40%,B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20%;

具体配售方式: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向A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20%向B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

(4)当依照上述条款(2)或(3)进行配售,而无法满足条款(1)时,将调整B类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如仅调整B类的配售数量,仍无法满足条款(1)时,将同时调整A类和B类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

当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足额配售,若有不足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推荐其他已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认购。

3、零股的处理原则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份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剩余零股加总后按照网下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A类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按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B类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按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C类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同类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八、中止发行的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6)网上网下申购后,无法按照本公告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九、投资者黑名单管理

在网下申购和配售过程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以下行为,将及时报告协会。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

1、不符合配售资格;

2、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3、网下投资者未按《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报送信息、瞒报或谎报信息、不配合协会检查工作的。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当重新在协会备案。

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锋

注册地址:濮阳市胜利路西段

联系电话:0393-8910373

传真号码:0393-8961801

联系人:陈淑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电话:021-50585857,021-50587718

传真:021-5058777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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