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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15—15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份产销快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二〇一五年五月份生产及销售重型卡车数据如下: ■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15—16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股票代码:000951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E区 邮政编码:250099 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六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基于收购人收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鲁国资产权字【2014】28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复函》,山东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享有的权益80%无偿划转给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购人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以及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报告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E区 负责人:王嘉振 主要职能: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机构类型:机关法人 二、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王嘉振 职务: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长期居住地:济南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收购人最近5年内的违规情况 本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最近5年内没有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直接持有其他已发行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第三节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为支持济南市省会经济圈发展,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决定,山东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享有的权益80%无偿划转给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无偿划转给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尚没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中国重汽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 山东省国资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做出的相关决定,下发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复函》(鲁国资产权字【2014】28号)。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主要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在中国重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重汽的控股股东及持股数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由山东省国资委变更为济南市国资委。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一)本次收购前中国重汽的控制关系 ■ (二)本次收购后中国重汽的控制关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嘉振 签署日期:2015年6月5日 收购报告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嘉振 签署日期:2015年6月5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职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王民生 经办律师:郑继法 张 斐 签署日期:2015年6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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