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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5-049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送红股0.5股(含税),派发现金0.32元(含税) 每股转增比例: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0.5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2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5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6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6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6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15年6月2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198,714,4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并派发现金红利3.20元(含税),共计派送红股1,099,357,241股,派发股利703,588,634.56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转增1,099,357,242股。 本次送红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2,198,714,483股,总股本变更为4,397,428,966股。 (四)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32元(含税)。 (五)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非限售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9元;限售股个人股东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38元。 2、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3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其股息、红利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2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R日):2015年6月15日 除权除息日(R+1日):2015年6月1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R+2日):2015年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康美实业有限公司、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许冬瑾、许燕君2014年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派发。 (三)本次实施的派送红股和资本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转增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列示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52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 联系电话:0755-33915822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5-050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优先股派发股息人民币0.58333元(含税);公司已发行优先股的2014 年度计息期间为2014年12月4日至12月31日,年股息率7.5%,优先股股东实际派发股息按照持股面值、计息期间及年股息率计算。 ● 最后交易日:2015年6月12日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5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5日 ● 股息发放日:2015年6月16日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 2015年6月2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现将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4 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2014年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3000万股(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代码:360006),每股面值 100 元,采用每会计年度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以现金形式支付。股息计息起始日为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即2014年12月4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为: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优先股总股本30,000,000股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股息17,500,000.00元(含税,年股息率7.5%)。 3、优先股股东实际派发股息按照持股面值、计息期间及年股息率计算。 二、股息派发实施日期 1、最后交易日:2015年6月12日 2、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5日 3、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5日 4、股息发放日:2015年6月16日 三、派发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优先股股东。 四、股息派发实施办法 1、全体优先股股东的2014年度股息由本公司自行直接发放。 2、对于持有公司优先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五、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 联系电话:0755-33915822 六、备查文件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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