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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5-003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24]号)核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68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6.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9,926,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38,326,145.6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91,600,654.3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5月26日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5月2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5]第3-000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于 2015年 6 月9日在东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开户单位 | 银行账号 | 账户金额(万元)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 |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42926322041 | 9,192.68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 |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31902014010904 | 20,000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110601014400000323 | 1,500 |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中的账户金额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商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招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太福、鄢坚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招商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招商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招商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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