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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5-080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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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0,3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802%;其中: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所持股数为92,73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137%;陈乐伍先生所持股数为27,66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665%。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96号)核准,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33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22元/股。并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本为3,977.6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307.60万股。
2013年7月2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5,307.6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1.6元现金红利(含税)转增10股,共计转增5,307.60万股,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615.20万股。
2015年3月9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10,615.20万股为基数,每10 股转增 12 股,共计转增12,738.24万股,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3,353.44万股。
2015 年 3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5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400万股新股。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4,400万股新股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7,753.44万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77,534,400股,未解除限售条件流通股164,3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9.2341%。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20,3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80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关于股份限售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曾经或目前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陈乐伍、陈银卿承诺:自上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上述承诺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陈银卿于2014年3月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已未在公司任职。
(二)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其无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6 月 12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0,3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80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2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 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 限售数量 | 备注 |
| 1 |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 92,734,400 | 92,734,400 |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限售股份92,734,400股,其中质押股份共90,240,000股,在解除质押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 该公司股东之一陈银卿是公司原董事,其已于2014年3月18日离职, 已未在公司任职。 |
| 2 | 陈乐伍 | 27,660,600 | 27,660,600 | 陈乐伍先生共持有公司限售股份27,660,600股,其中质押股份共27,660,600股,在解除质押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 |
| 合 计 | 120,395,000 | 120,395,000 | ---- | |
备注:陈乐伍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发生离职情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猛狮科技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猛狮科技该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数量及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猛狮科技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公司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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