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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农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1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6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9日-2015年6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9日15:00-6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九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总经理李林琳女士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4,4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203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名,代表股份219146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96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8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69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69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国农科技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 22,004,467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8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国农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04,467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8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三)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国农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00,46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8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57%;反对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0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 (四)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国农科技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00,46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8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57%;反对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0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 (五)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国农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00,46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8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57%;反对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0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国农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00,46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8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57%;反对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0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兵、李延玲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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