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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15-06-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1992 股票简称:金隅股份 编号:临2015-029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收到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股份”)减持公司股份的函:中材股份于2015年5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1万股,成交均价为14.03 元/股;于2015年6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700万股,成交均价为13.342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

(元/ 股)

减持股数

(万股)

股份有限

公司

集中交易2015年5月4日14.031
集中交易2015年6月9日13.342700
合计/13.343701

本次减持前,中材股份持有公司股份23,958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5.007%,本次减持后,中材股份持有公司股份23,257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4.86076%,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涉及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本次减持涉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请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临2015-030号)。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601992 股票简称:金隅股份 编号:临2015-030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劵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隅股份
股票代码:60199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联系电话:010-82228222
邮政编码:100035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公告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材股份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金隅股份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证所上海证劵交易所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江
注册资金357,146.4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06109
税务登记证号110102100006100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期限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年至长期
控股股东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经营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无机非金属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无机非金属材料应用制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设计;进出口业务;建筑工程和矿山机械的租赁及配件的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居住地其他国家地区居留权
刘志江董事长中国北京
李新华副董事长中国北京
于世良董事中国北京
彭建新董事、总裁中国北京
李建伦董事中国北京
于国波董事中国北京
唐保祺董事中国北京
梁创顺董事中国香港香港
陆正飞董事中国北京
王世民董事中国北京
周祖德董事中国湖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除持有金隅股份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情况见下表:

序号上市公司名称股票代码持股比例(%)
1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097042.465
2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08054.325
3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087735.494
4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44947.558
5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2013.239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金隅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有继续减少其在金隅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金隅股份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材股份持有金隅股份23,958万股,占总股本的5.007%;变动后持有金隅股份23,257万股,占总股本的4.86076%。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中材股份于2015年5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金隅股份股份1万股,成交均价为14.03元/股;于2015年6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金隅股份股份700万股,成交均价为13.342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

(元/股)

减持股数

(万股)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交易2015年5月4日14.031.00
集中交易2015年6月9日13.342700.00
合计-13.343701.00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权利限制说明

本次股份变动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中材股份于2015年5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金隅股份股份1万股,成交均价为14.03元/股;于2015年6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金隅股份股份700万股,成交均价为13.342元/股。除前述事项外,截止至本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中材股份未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买卖金隅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证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刘志江

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和备查文件置于金隅股份(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D座)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到上证所交易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D座
股票简称金隅股份股票代码60199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继承□

其他□(请注明)

执行法院裁定□

赠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23,958.00万股 持股比例:5.00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701.00万股 变动比例:0.146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2015年5月4日,通过集中交易减持1.00万股,成交均价为14.03元/股;

2015年6月9日,通过集中交易减持700.00万股,成交均价为13.342元/股;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刘志江

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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