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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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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06-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绿城水务 股票代码:601368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绿城水务”、“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无锡红福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凯雷复星(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其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本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其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建宁集团存在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减持股票所得将归本公司所有。若建宁集团未自行将该等所得支付予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2、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减持意向

  若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绿城水务股票的,承诺人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绿城水务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份低于5%时除外。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绿城水务股份的80%,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合计减持股份数超过上述额度,承诺人减持超过额度的所得将归绿城水务所有。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以现金形式补偿给绿城水务。若承诺人未自行将该等所得或补偿支付予绿城水务,绿城水务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3、无锡红福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减持意向

  若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绿城水务股票的,承诺人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绿城水务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份低于5%时除外。

  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以现金形式补偿给绿城水务。若承诺人未自行将该等所得或补偿支付予绿城水务,绿城水务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三、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一)稳定股价方案的制定程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董事会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股价稳定方案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公司净利润的10%,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绿城水务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股价稳定方案中拟用于增持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绿城水务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绿城水务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绿城水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股价稳定方案中拟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增持主体上一年度从绿城水务领取薪酬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绿城水务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制定当年年度分红政策时,以不低于年度可分配净利润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应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4、若公司董事会和控股股东未按承诺约定及时制订稳定股价方案,则公司有权自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届满后对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执行上述第2和3项约束措施,直至稳定股价方案对外公告。

  (五)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三年届满后终止。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历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参与发售的股东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

  (3)如本公司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承诺

  (1)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绿城水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建宁集团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通过绿城水务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承诺人将积极促成绿城水务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建宁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函

  保荐机构承诺,由于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承诺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2)律师承诺函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其为绿城水务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承诺函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其为绿城水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于2015年3月1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5)审字第60646608_H01号)。

  ②于2015年3月1日出具的标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60646608_H02号)。

  ③于2015年3月1日出具的标准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60646608_H03号)。

  ④于2015年5月6日出具的标准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60646608_H05号。

  五、公司股东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建宁集团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除另有特别约束措施外,若承诺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绿城水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则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若承诺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人承诺将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承诺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即履行承诺事项情况下该等收入无法获取)的,所得的收入归绿城水务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绿城水务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绿城水务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绿城水务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温州信德、无锡红福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除另有特别承诺外,针对承诺人在绿城水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作出承诺如下:

  (1)若承诺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人承诺将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绿城水务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绿城水务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绿城水务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绿城水务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最近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2015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1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46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9.98%。收入和净利润实现增长的主要原因系售水量和污水处理量的稳步增长。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的相关规定已自2015年3月1日起进行了相应调整,未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不利影响。

  总体而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业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价格及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保持平稳,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的调整未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未出现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其他重大不利因素。

  七、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50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51号)批准。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6月12日

  (三)股票简称:绿城水务

  (四)股票代码:60136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3,581.09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4,7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1,470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13,23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xi Nanning Waterworks Co.,Ltd.

  中文简称:绿城水务

  2、成立日期:2006年9月14日

  3、注册资本:58,881.09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黄东海

  5、住所: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4号

  6、经营范围:自来水的生产和销售、给排水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生活污水处理,给排水电气自动化和信息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水质检测(仅供监测站使用)、管道听漏、检漏、修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自来水生产供应及污水处理业务

  8、所属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联系电话:0771-4851348

  10、传真号码:0771-4852458

  11、互联网网址:www.gxlcwater.com

  12、电子邮箱:crystal@gxlcwater.com

  13、董事会秘书:许雪菁

  (1)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共有董事9名,基本情况如下:

  ■

  (2)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共有监事3名,基本情况如下:

  ■

  (3)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6名,基本情况如下:

  ■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除本公司董事胡煜鐄先生因持有北京德信0.95%出资额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债券。本次发行完成后,胡煜鐄先生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建宁集团,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75%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南宁市国资委。

  建宁集团成立于2004年8月29日,系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南府发[2004]75号),在原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原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含南宁市琅东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南宁市国资委代表南宁市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对其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2008年12月3日,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宁集团注册资本60,000万元,住所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17号南宁国际经贸大厦第3层,法定代表人为韦敏宏,经营范围为资产整合收购;国有资产管理;内河整治项目和水利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水务仪表检测和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

  三、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8,881.09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为14,7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规定,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上市涉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0]210号)批准,在本公司发行A股并上市后,本公司国有股东建宁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470万股(按本次发行14,700万股的10%计算)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会继承上述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122,552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以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4,7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6.4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1,470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13,230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4,521.00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646608_H01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0.51元(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87,082.62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24元(按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28元(按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22.96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5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年1-3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5年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

  ■

  注: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简要说明

  2015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16%,实现营业利润5,043.6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4.27%,主要系公司售水量和污水处理量出现同比上升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出现同比上升所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462.3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9.98%,增长幅度低于营业利润增长幅度,主要原因系公司在2014年一季度取得南宁市下辖五县财政局的污水价格补贴相对较高,导致公司2014年一季度营业外收入金额相对较高所致。

  (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1、主要资产项目

  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较2014年末增长83.48%。其中,货币资金较2014年末增长103.27%,主要原因系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分别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25,000万元和45,000万元。公司非流动资产规模基本与2014年末保持持平。

  2、主要负债项目

  截止2015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较2014年末增加11.00%。主要系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发行短期融资券25,000万元,导致其他流动负债增长显著。公司非流动负债规模较2014年末增长17.39%,主要系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发行中期票据45,000万元,导致应付债券规模增长显著。

  三、2015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

  2015年以来,公司供水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均保持了平稳增长,公司管理层根据目前已实现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过往经验,本着谨慎原则,在不考虑水价调整和汇兑损益的情况下,预计公司2015年上半年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将出现稳步增长,不会出现较去年同期大幅下滑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本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交通银行南宁福建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州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

  账户名称: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5001604950059669999

  金额:370,528,100.00元

  用途: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项目

  2、开户行:交通银行南宁福建园支行

  账户名称: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51060501018160070700

  金额:180,114,000.00元

  用途: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3、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州支行

  账户名称: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552050100100137494

  金额:328,732,703.09元(其中包括各项发行费用854.86万元)

  用途: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及偿还银行借款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杰先生、金利成先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该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5年5月25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蒋杰、金利成

  联系人:蒋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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