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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8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并购康华农业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通字2015017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并购康华农业事项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5年5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公司在收到意见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公司因上述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在上述立案调查事项未取得结论性意见之前,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前述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9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控股股东首钢总公司正在筹划关于本公司的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公告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8),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23日开市起停牌。2015年5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10),并根据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年6月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公司自2015年6月5日起继续停牌。 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研究论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因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1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继续督促相关方加紧各项工作,尽早确定重组方案。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情况。 本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5-022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目前正筹划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23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8日、2015年5月15日、2015年5月22日、2015年5月29日、2015年6月5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鉴于该事项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波动,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1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将根据规定每5个交易日公告一次事项进展情况。 停牌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2日
股票代码:002239 证券简称:金飞达 公告编号:2015-055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6月11日,本公司接控股股东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17,95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73%,)的通知,2015年6月9日,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质押给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为其取得7800万元的授信额度。质押期限自2015年6月9日起,期限两年。上述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截至目前,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共质押本公司股份17,8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7%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5-3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月1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5-07),控股股东-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兴集团)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公司83,562,29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5%。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5-23)。5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5-26),确定上海浙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的拟受让方,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中兴集团函告本公司,目前双方仍在就本次股权转让具体细节进行磋商,尚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中兴集团与拟受让方能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本次股权转让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等方面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1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并承诺最晚将于2015年6月30日复牌。停牌期间,公司将积极敦促中兴集团加快工作进展,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15-026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投资意向书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风险提示:投资意向书及其补充协议为意向性协议。本次投资的条件以最终签署的正式投资协议为准,投资意向书及其补充协议中未尽事宜将在正式的投资协议中作进一步约定,除"投资费用"、"排他期"、"保密"、"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非约束性"外的其它条款不应亦不会对各方具有任何约束力。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及/或信息披露义务。投资意向书及其补充协议付诸实施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普爱思"、"本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与吉林强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宪彬共同签署了《投资意向书》,莎普爱思或其指定的相关主体拟以股权转让及/或增资形式获得吉林强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55%的股权。 上述《投资意向书》的投资前提条件为:在令莎普爱思满意地完成对强身药业及其关联方东丰药业于财务、法律、商业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后,并且在其他投资前提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莎普爱思将最终投资强身药业。各方同意,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促成投资前提条件于2015年6月30日前成就。如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投资前提条件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上述事宜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14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签订投资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22号)。 为了促进上述《投资意向书》的有序实施,2015年6月11日,经各方协商一致, 对《投资意向书》补充如下: 一. 《投资意向书》中的"投资前提条件"修改如下: 1. 第5项修改为: 公司实际拥有不少于160个药品生产批件(详见《投资意向书》附件一及本补充协议附件), 且该等药品生产批件令莎普爱思满意。 2. 最后一款修改为: 2015年12月31日前成就。如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投资前提条件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成, 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3. "投资前提条件"条款其他部分保持不变。 二. 《投资意向书》中的"排他期"条款, 排他期调整为自《投资意向书》签署之后至2015年12月31日。 三. 《投资意向书》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四. 本补充协议为《投资意向书》的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与《投资意向书》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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