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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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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6-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059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484。

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进行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7日止。

7、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0、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5年6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83571789、400-710-9999咨询购买事宜。

14、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1484。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九)认购申请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十)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7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认购。

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元)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1.0%0.10%
100万≤M<200万0.8%0.08%
200万≤M<500万0.4%0.04%
M≥500万每笔1000元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元,加上募集期间产生的认购利息后,可以得到9,910.99份基金份额。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七)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2、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者的申请预录入)。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机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机证件复印件和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1)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 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 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询。

(二)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程序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电话:(022)83310208

联系人:童建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941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李冰心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0层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30层E-F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10层08单元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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