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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厢开庭一边厢立案 维权律师两头忙

2015-06-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周靖宇/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开庭:

  宝硕股份案7月开庭

  据悉,投资者诉宝硕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将于今年7月14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仍在征集宝硕股份投资者加入索赔队伍。

  2014年8月1日,宝硕股份发布公告称,接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2001年至2006年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违法事实被责令改正,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公司主要的相关违法事实如下:首先,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亿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其次,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2001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第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如,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宝硕股份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虚增利润;宝硕股份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

  第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如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宝硕股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

  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宝硕股份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期间买入宝硕股份,并且在2006年10月22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

  立案:科伦药业、泸天化均为成都中院立案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处获悉,其代理的科伦药业、泸天化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分别为成都中院立案,开庭时间待定。据悉,在科伦药业案中,其代理张某等二人,诉请金额合计10.2万元;泸天化案中,其代理彭某,诉请金额合计8.8万元。

  科伦药业案中,2014年6月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科伦药业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不真实。2011年3月15日,科伦药业发布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收购君健塑胶有限公司的公告》披露科伦药业与崇州君健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健塑胶”)的原股东四川惠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丰投资”)没有关联交易。经查,科伦药业与惠丰投资构成关联关系,因此,科伦药业披露其与君健塑胶原股东惠丰投资没有关联交易的信息不真实,科伦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其次,科伦药业《2010年年度报告》和《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科伦药业《2010年年度报告》和《201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经查,科伦药业与君健塑胶构成关联关系。2010年和2011年,科伦药业以公允价格向君健塑胶采购塑料组合盖2.38亿元和4.14亿元。科伦药业的上述行为属于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二级市场显示,2011年3月15日科伦药业报收148.48元,此后股价一路下跌。2011年4月29日,公司实施10股转增10股,截至2013年5月3日收盘价仅63.4元,2014年6月4日报收37.69元。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科伦药业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科伦药业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11年3月15日到2013年5月4日期间买入科伦药业股票,并在2013年5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成都中院。

  泸天化案中,2014年6月25日,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对公司因涉嫌对外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事项予以立案调查。

  其实,该事项起因于2013年12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3.3亿元定期存单为控股股东3.135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该项质押担保义务已于2014年4月25日解除。公司未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披露该质押担保事项,仅在2014年4月30日公告的2013年年报中予以了补充披露。

  2014年9月4日,泸天化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认定,泸天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担保。

  对于上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30日才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泸天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业内人士一致认为,3亿多的重大关联担保未披露事件,从2014年6月25日立案调查至2014年9月4日作出处罚之间,只用了近两个月时间,可谓非常迅速。

  宋一欣律师称,根据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泸天化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在泸天化信息披露违法期间,公司股价持续上涨,2014年4月29日最高成交价为6.38元。在信披违法事项披露后,股价持续下跌,截至2014年6月26日收盘价仅4.01元。

  宋一欣律师称,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确定在2013年12月27日到201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泸天化股票,并且在201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泸天化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

  据悉,投资者若要办理索赔事宜,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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