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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5-041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1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点。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川化宾馆3号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王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144,04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股份数143,5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4人,代表股份数 46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选举杨跃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表决情况:同意143,62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22.79%。

  (2)选举辜凯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同意143,62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22.79%。

  (3)选举甄佳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同意143,62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22.79%。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曾廷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43,62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22.79%。

  (2)选举张玲玲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43,62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22.7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成员的议案。

  (1)关于选举熊娟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成员;

  同意143,62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22.79%。

  (2)关于选举王国军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成员。

  同意143,62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22.7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沈雨、陈昌慧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5-042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二○一五年六月二日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14:30在川化宾馆3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杨跃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决定选举杨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决定聘任辜凯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审议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决定聘任陶旗先生、郭彦先生、郑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审议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决定聘任甄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五)审议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决定聘任付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六)审议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决定聘任余常燕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七)审议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于选举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由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决定对第六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成员构成作以下调整: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张玲玲

  成员:辜凯德、曾廷敏

  2、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曾廷敏

  成员:甄佳、张玲玲

  3、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曾廷敏

  成员:杨跃、张玲玲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针对以上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他们认为:本次董事会的提名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所选举的董事长,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的三个专门委员会成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我们同意本次选举和聘任结果。

  三、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杨跃先生,1963年2月出生,大学双学位,中共党员,高级政工师、工程师。历任泸天化集团公司团委副书记、书记,泸天化成都精细化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泸天化集团公司化机厂党委副书记、副厂长,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四川广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四川化工天鹏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等职,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现任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党委书记。

  辜凯德先生,1965年2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工,中共党员。历任四川天华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宁夏捷美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等职。现任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

  甄佳女士,1983年9月出生,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四川能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发展部副部长。现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

  曾廷敏先生,1954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2007年9月取得独立董事资格。曾任四川省经济学会理事,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000710)、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0656)独立董事、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四川商业会计学会理事,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兼经济实验室主任,金宇车城股份有限公司(000803)独立董事。

  张玲玲女士,1968年5月出生,法学学士,执业律师,2011年10月取得独立董事资格。1989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先后在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任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陶旗先生,1963年8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川化集团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科工程师、副科长、技术质量科科长、经理办主任、总工程师,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械师,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彦先生, 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调度室副总调度长、总调度长,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部长兼党支部书记等职。现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郑林先生, 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硕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催化剂厂厂长、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味之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余常燕先生,1970年6月出生,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川化新天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部长、财务部总经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现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兼党支部书记。

  付佳女士,1983年6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助理会计师。2005年7月毕业后进入公司,先后在公司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室和证券部任职,历任董事会秘书室职员、信息披露文秘,于2009年取得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现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部长。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5-43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二○一五年六月二日通过专人送达和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在川化宾馆3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熊娟女士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简历见附件)。

  决定选举熊娟监事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熊娟女士简历

  熊娟,女,1975年4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中级职称(工程师、经济师)。历任四川省化学工业厅人事教育劳资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省外办专办员、省劳动争议调解员、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机关党委委员,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等职。现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5-044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已于2015年5月21日到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决定对第五届监事会进行换届改选并选举第八届监事会成员。

  2015年6月9日,经公司第二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意选举陈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附后)。职工监事陈林先生将与公司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选举出的熊娟女士和王国军先生两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陈林先生简历:

  陈林,男, 1961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政工师。历任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纪检干事、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川化润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委会主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等职。现任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副主席兼退委会党委书记、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工会副主席。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5)天(蓉)意字第20号

  致: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化股份"或"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6月12日下午14:30分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川化宾馆3号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昌慧、沈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5年5月26日,川化股份第五届董事会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作出召开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2015年5月28日,川化股份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上刊登了《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6月12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川化宾馆3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川化股份董事长王诚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15:00至2015年6月12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川化股份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3,5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6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

  综上,本次会议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4,04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含持股5%)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4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

  川化股份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通知》中列明。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果数据。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会议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1.1选举杨跃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杨跃先生获得的选票数为143,623,50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杨跃先生获得的选票数为123,50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22.79%。

  1.2选举辜凯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辜凯德先生获得的选票数为143,623,50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辜凯德先生获得的选票数为123.50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22.79%。

  1.3选举甄佳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甄佳女士获得的选票数为143,623,50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甄佳女士获得的选票数为123,50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22.79%。

  表决结果:综上,杨跃、辜凯德、甄佳被选举为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2、《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2.1选举曾廷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曾廷敏先生获得的选票数为143,623,50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曾廷敏先生获得的选票数为123,50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22.79%。

  2.2选举张玲玲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张玲玲女士获得的选票数为143,623,50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张玲玲女士获得的选票数为123,50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22.79%。

  表决结果:综上,曾廷敏、张玲玲被选举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成员的议案》(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3.1关于选举熊娟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成员

  熊娟女士获得的选票数为143,623,50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熊娟女士获得的选票数为123,50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22.79%。

  3.2关于选举王国军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成员

  王国军先生获得的选票数为143,623,50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王国军先生获得的选票数为123,50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22.79%。

  表决结果:综上,熊娟、王国军被选举为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成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

  刘 斌

  经办律师:

  陈 昌 慧

  经办律师:

  沈 雨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邮编:610041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对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选举董事会三个专门委员会成员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在参加会议且查阅了相关简历后,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针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于选举董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选举董事会三个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是根据《公司法》、《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的,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的提名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所选举的董事长,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的三个专门委员会成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我们同意本次选举和聘任结果。

  独立董事: 曾廷敏 张玲玲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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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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