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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19 证券简称:大地传媒 公告编号:2015-049号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6月11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1500000075667号),为该行与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签订的2000万元《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1500000075667号)提供最高债权额为2000万元的信用担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1日。 一、本次担保履行程序概述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林印务")的生产经营所用流动资金需求, 2014年12月25日公司六届八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2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全文(公告编号:2014-068)。 2015年1月12日,公司2015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为汇林印务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24个月。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由本公司全额担保,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为最高主债权本金235.2万元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担保金额及范围:最高主债权本金2000万元及其他应付款项。 3.担保期限: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1日。 4.所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业务范围:银行承兑及信用证授信业务。 三、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本次担保业务发生之前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32,142万元,无逾期担保。本次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6%。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3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行长任职的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4月29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董事会批准聘任朱鹤新先生为本行副行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核准朱鹤新先生的任职资格。 自2015年6月11日起,朱鹤新先生担任本行副行长。 朱鹤新先生简历如下: 朱鹤新先生出生于1968年,2015年3月加入本行。朱鹤新先生在交通银行工作多年,并担任多个职务,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10年2月至2014年12月先后担任交通银行公司业务总监兼北京管理部常务副总裁、总裁,并于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兼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兼任北京市分行行长。1991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460 股票简称:士兰微 编号:临2015-036 债券代码:122074 债券简称:11士兰微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2日,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士兰微")收到控股股东杭州士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控股")《关于减持士兰微股票的情况说明》,士兰控股自2015年5月15日-2015年6月12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了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180,558股,减持比例为1.057%。 截至2015年6月12日收盘,士兰控股仍持有士兰微509,961,032股,约占士兰微总股本1,247,168,000股的40.89%。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上述股东权益变动等事项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3日
证券简称:天宝股份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5-038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华家冰淇淋加工项目配套政府补贴人民币2,543万元 (依据大连金州新区财政局《关于下达农产品加工补助指标的通知》(大金财农发[2015]411号)和大连金州新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冰淇淋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的函》的要求)。 根据《关于修订辽宁省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基[2014]77号)的要求,公司华家冰淇淋加工项目预计获得财政补贴金额为10,172万元。公司已于2015年4月8日收到了大连市财政补助资金7,629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政府补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华家冰淇淋加工项目全部政府补贴合计10,172万元。同时,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该笔到账补贴资金计入递延收益,自该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其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上述资金的取得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新 证券代码:600425 证券简称:青松建化 公告编号:临2015-022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决议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2015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本次发行规模为人民币8亿元,该项资金已于2015年6月11日全部到账。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44 证券简称:佛慈制药 公告编号:2015-034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以下简称“制药厂”)的通知,制药厂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制药厂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制药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此承诺现已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3、本次减持后,制药厂持有公司股份121,5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4、公司控股股东制药厂承诺:自本次减持之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备查文件 控股股东《关于减持股份的通知》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 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5-041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姜飞雄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姜飞雄先生于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6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2015年6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公司控股股东帝龙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姜飞雄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自2015年6月9日起12个月内合计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5%的公司股票。本次减持符合上述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减持后,姜飞雄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4、姜飞雄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5、公司实际控制人姜飞雄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即2008年6月12日至2011年6月13日),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另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即2008年6月12日至2011年6月13日),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帝龙控股的股权,继续保持对该公司的控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姜飞雄同时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前一年末所持股数的25%;其所持公司股份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姜飞雄先生严格履行以上承诺,本次减持未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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