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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5-032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9月,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锐风电)承担潮间带项目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华锐风电存款9,2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披露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46)。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华锐风电就前述案件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拟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暨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
二、调解结果
2015年6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公司与华锐风电双方达成调解,并根据《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华锐风电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华锐风电于2015年6月11日向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补偿款。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在受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和解协议(其中甲方为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原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10,000,000元(壹仟万元整),作为对乙方在案涉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案涉合同涉及的且在乙方实际控制下标的物归乙方所有并自行处理。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以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方式结案,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法院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补偿款,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本和解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本案受诉法院提交本和解协议,请求法院以本和解协议为基础制作民事调解书。
甲乙双方在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协助法院办理解除本案项下对甲方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第1条所述全部补偿款。
甲方指派专人全程参与上述过程。
4.乙方收到上述补偿款后,双方之间就本案诉讼涉及的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均不得就案涉合同所涉及的双方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
5.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尽快交由受诉法院根据本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法院民事调解书自送达给双方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受诉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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