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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06-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零七股份

股票代码:0000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刘榕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2107号3303房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2107号3303房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一致行动人:

1、自然人:刘乐,无曾用名,女,中国国籍,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湾畔花园4栋4C

2、自然人:王铮铮,无曾用名,男,中国国籍,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康路樟坑一区133栋801

签署日期: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 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然人:刘榕
上市公司、公司、零七股份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刘榕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之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致行动人自然人:刘乐、王铮铮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榕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3062319780420****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2107号B座3303房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2107号B座3303房

刘榕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不构成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自然人:刘乐

姓名:刘乐

曾用名:无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3062319891227****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湾畔花园4栋4C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湾畔花园4栋4C

刘乐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不构成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2、自然人:王铮铮

姓名:王铮铮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1052219880314****

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康路樟坑一区133栋801

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康路樟坑一区133栋801

王铮铮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不构成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榕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一致行动人刘乐、王铮铮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看好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二、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可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市场状况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或卖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15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刘榕先生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文件相关精神,截至2015年3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榕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刘乐女士、王铮铮先生合计持有零七股份16,531,917股,占零七股份总股本的7.16%。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榕先生未通过个人账户买卖零七股份,但其一致行动人刘乐女士、王铮铮先生自2014年9月11日开始持续增持零七股份,至2015年3月19日合计持有的零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16%,截至2015年3月19日权益变动如下:

股东名称权益变动方式?变动期间变动股数(股)持有股数(股)增持比例(%)
刘乐集中竞价2014/9/12-2015/9/308,044,0268,044,0263.48
集中竞价2014/10/1-2014/10/31618,4008,662,4263.75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2014/11/1-2015/3/1908,662,4263.75
王铮铮集中竞价2014/9/11-2015/9/305,436,4625,436,4622.35
集中竞价2014/10/1-2014/10/313,073,0298,509,4913.68
集中竞价2014/10/1-2015/2/2808,509,4913.68
集中竞价2015/3/1-2015/3/19-640,0007,869,4913.41
 合计16,531,91716,531,9177.16

2、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零七股份0股;截至2015年3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榕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刘乐女士、王铮铮先生自2014年9月11日起通过深交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零七股份16,531,917股,累计增持达到零七股份总股本的7.16 %;本次权益变动后刘榕先生和一致行动人刘乐女士、王铮铮先生合计持有零七股份16,531,917股,占零七股份总股本的7.16 %,成为合计持有零七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均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所涉增持交易初始日前6个月没有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榕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一致行动人刘乐女士、王铮铮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一)零七股份董事会秘书处(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1058号现代之窗大厦A座25层);

(二)联系电话:0755-83280053;

(三)联系人:冯军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刘榕

签署日期:2015 年6 月11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5楼
股票简称零七股份股票代码0000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刘榕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2107号B座3303房

备注:为自然人住址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16,531,917股 变动比例: 7.16%

变动后持股数量: 16,531,917股 持股比例: 7.16%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榕

签署日期:2015 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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