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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63 股票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15-048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5-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2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公告如下: 1、你公司近3年传统包装膜产品毛利率为负,导致公司连续3年营业成本高于营业收入,但公司未对相应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请结合产品毛利、项目效益以及市场情况等,说明未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回复: 一、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考虑 由于公司的产品面临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主要产品毛利出现负数,尤其是BOPET膜、CPP膜效益不佳,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在编制2014年报时已判断固定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要求,进行了减值测试。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其中机器设备主要为薄膜产品生产线及配套设备,公司以房屋建筑物和各条生产线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比较单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与账面减值,测试是否发生减值。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司考虑各生产线资产未来现金流量较难以预计,故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其可收回金额。由于各条生产线均属于特种定制设备,不存在活跃的二手设备交易市场,无法取得该等生产线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的价格,故公司采用重置成本法估计它们的可回收金额。在编制2014年报时,公司已向有关设备经销商询价,对公司现有的各规格的BOPP膜生产线、BOPET膜生产线、CPP膜生产线的最新市场购买价格进行了解,并考虑现有各生产线的成新率的基础上,测算现有各条生产线的重置成本。经测算,各条生产线的重置成本均高于其账面价值,故公司判断各条生产线的可回收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生产线资产尚未发生减值。 公司的房屋建筑物主要为自建的办公楼以及厂房,公司认为,虽然目前产品所处的市场环境出现不利影响,但由于厂房、办公楼自建成本较低,以前年度取得的土地成本也很低,若按照市价进行处置,其可回收金额预计远高于账面价值,因此公司认为其房屋建筑物未发生减值。 综合以上考虑,公司在编制2014年报时已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经测算确实未发生减值,故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二、未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考虑 公司的在建工程主要为尚在建设过程中的年产6,000万平方米锂电池离子隔离膜项目、年产50,000吨光学膜新材料建设项目、年产8,000吨耐高温超薄电容膜项目以及年产3亿Ah高能动力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由于上述项目尚处于建设期,且项目产品目前的市场行情较好,为国家鼓励的新兴行业,公司在编制2014年报时判断项目资产尚未存在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减值准备。 2、2013年6月公司董事会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3亿Ah高能动力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的议案,项目达到满负荷运行建设期为3年,公司预计达产后,每年将新增收入25.5亿元、净利润2.95亿元。截至报告期末,项目进度仅为10.07%。请说明上述项目是否存在进度推迟及推迟原因,以及公司是否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年产3亿Ah高能动力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为自有资金筹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29,560万元,银行贷款50,000万元。根据《年产3亿Ah高能动力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3亿Ah高能动力锂电池建设项目"的公告》:本项目分期实施,满负荷运行建设期为3年,第1年无产出,第2年产能为设计能力的30%,第3年产能达到设计能力的70%,第4年开始达产,即年产3亿Ah高能动力锂离子电池。 一、自项目建设起至本报告期末,累计时间尚未达到2年;二、锂电池项目属于高科技领域。公司首次涉足锂电池领域,相对缺乏经验,出于对项目技术性风险及资金风险的考虑,本着"做实做精"的原则,前期先投入2条锂电池生产线,待相关技术成熟后,"以点带面",进而快速并大规模的进行投产。因此,"截至报告期末,项目进度为10.07%",对于公司而言已在该项目迈出了关键一步,为该项目后续投产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三、锂电池项目相关进展情况已在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六(4)]中予以披露。 综上所述,截止报告期末,该项目不存在延期情况,公司也已按照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你公司2014年末持有参股公司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30%股份,2014年末你公司存在对小额贷款2,782.5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其性质为非经营性占用款项。2015年4月,你公司将小额贷款30%的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请披露该应收款期后回收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回复: 公司2014年末应收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款项2,782.5万元,其中含有应收该公司担保费等经济事项。现有关"小额贷款"公司30%股权转让事宜已经2015年5月19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该事项尚待浙江省金融办最后审批。 公司承诺,对上述应收款项,无论属经营性占用抑或非经营性占用,公司都会在该项股权正式交割前,如数收回。 4、你公司本期将应收诸暨市财政局1,023.9万元和应收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1,000万元的政府补助款在未收到款项时进行了确认,将2,023.9万元计入2014年营业外收入。请说明:(1)对这两项政府补助在2014年进行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取得大额政府补助是否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就该项确认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关于相关政府补助情况的说明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股份公司)根据中共诸暨市委、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加快产业升级推动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 [2014]16号)和诸暨市财政局出具的证明,大东南股份公司2014年度可享受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补助1,023.90万元,大东南股份公司据此确认2014年度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1,023.90万元,由于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该补助款,故确认为其他应收款。 大东南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绿海公司)根据余杭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打造产业余杭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委[2012]39号)、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杭州绿海公司2014年度可享受大企业大集团培育扶持资金补助1,000.00万元,杭州绿海公司据此确认2014年度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1,000.00万元,由于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该补助款,故确认为其他应收款。 二、关于上述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合规性的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的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第六条的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大东南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绿海公司的上述补助款共计2,023.90万元,根据大东南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绿海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文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大东南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绿海公司在2014年度均已满足政府补助的条件,且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的规定。大东南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绿海公司实际已在2015年4月15日收到上述补助共计2,023.90万元。 根据大东南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绿海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文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获取的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且金额是确定的,大东南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绿海公司2014年度对上述政府补助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的规定。 同时,根据大东南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绿海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文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该等补助款并非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且并不是用于弥补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因此大东南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绿海公司将上述政府补助确认为2014年度当年的营业外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大东南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绿海公司上述2,023.90万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政府补助的披露问题 公司于2014年12月28 日收到诸暨市财政局相关证明,公司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扶持条件,可享受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1,023.9万元;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收到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证明,杭州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可享受大集团培育扶持资金1,000万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并未收到诸暨市财政局1,023.9万元政府补助款和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1,000万元政府补助款,在年报第106页中归结为应收账款。公司实际于2015年4月15日收到上述款项,此时正值公司年报及非公开发行期间,因部门忙碌及沟通不及时的原因,并未对上述补助事项及时进行单独披露,截至2015年4月28日年报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事项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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