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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2015-029TitlePh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25元。

  对于境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75 元(关于境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所得税扣缴标准按本公告"二、利润分配方案"之"4、扣税说明"实施);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非居民企业股东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沪港通股东"),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对于外籍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对于境内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股东,符合条款规定的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

  ●对于境内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境内机构、QFII股东及沪港通股东,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净额将统一按照目前A股证券账户分红操作规则,派发至各股东对应资金账户(其中沪港通股东的现金分红净额将派发至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分红资金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对于包括非居民企业股东、外籍个人等在内的境外股东,相关股东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净额,将根据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告的《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之"第二部分:业务操作基本流程"之"公积金转增与送红股、派息"中相关规则说明,先行通过各股东指定结算证券公司完成美元购汇,再行派发至各股东对应资金账户,最终分红资金以美元进行结算。详细业务流程相关股东可向各证券公司咨询。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9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7 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年5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每股分红派息的金额及股本基数:

  以截至2015年6月19日的总股本13,600,689,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公司本次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400,172,497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境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7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人民币。

  对于沪港通股东,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股东,符合条款规定的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

  (3)对于外籍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

  (4)对于境内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9日

  2、除权除息日:2015 年6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6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浙江兴源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境内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境内机构、QFII股东及沪港通股东,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净额将统一按照目前A股证券账户分红操作规则,派发至各股东对应资金账户(其中沪港通股东的现金分红净额将派发至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分红资金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对于包括非居民企业股东、外籍个人等在内的境外股东,相关股东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净额,将根据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告的《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之"第二部分:业务操作基本流程"之"公积金转增与送红股、派息"中相关规则说明,先行通过各股东指定结算证券公司完成美元购汇,再行派发至各股东对应资金账户,最终分红资金以美元进行结算。详细业务流程相关股东可向各自所开户的证券公司咨询。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721 0223

  传真号码:0571-8993 8659

  七、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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